一文读懂融资担保体系及债券担保
(2)CRM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或交易所注册,部分工具还可在银行间或交易所交易,更加标准化。担保业务属于担保机构的常规业务,担保机构在取得担保业务资质后不再需要任何形式的批准、登记、注册或备案程序,不能交易,更不存在二级市场。
(3)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运用过程中,信用保护卖方无需标的债务的债务人请求或同意,与债务人原则上不产生关系,即可自行发行或创设或交易CRM。在担保业务中,担保机构是应债务人的主动请求,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机构需与债务人达成协议。
(4)在CRM项下,信用保护买方或卖方与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其他文件,标准化程度较高,交易成本相对更低。担保业务的合同条款因具体交易状况不同而不同,授信额度及反担保措施需要个性化谈判,交易成本较高。
(5)在担保业务中,担保机构向债务人收取担保费。在CRM中,信用保护卖方向信用保护买方收取保护费,信用保护买方可能是不特定的多个对象。
(6)在担保业务中,担保机构对担保债务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CRM项下,信用保护卖方对买方偿付后,原则上无权向参考债务的债务人追偿。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由谁监管
国内首家信用担保机构在1993年成立,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几经易主,从最初的人民银行,到后面的财政部、发改委,再到后面的多头监管,频繁的监管主体变动导致监管框架在很长时间内都不是很清晰,监管效果较为有限。
直到2009年,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才算确立现在的二元监管体制。即,在中央层面,部际联席会议由银保监会牵头,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地方层面则遵循“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由各地金融办、中小企业局、财政厅等政府部门落实,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融资性担保业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确立后,银监会、发改委等七部门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经营规则、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融资担保行业进入规范整顿阶段,担保机构的监管职责开始明确,担保行业步入规范运作、持续整顿的阶段。
2017年8月,国务院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升级,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进行完善。2018年4月,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对融资担保余额计量办法、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及银担合作行为进行优化,明确具体考核指标。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主要:
提高了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注册资本由500万提高至2000万;
从监管指标上加大了对小微企业与农户的扶持;
规定了担保责任余额、担保集中度等指标的计算权重,并在四项配套制度中予以明确;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各种情形的处罚方式做出详细规定。
从部际联席会议由银保监会牵头,《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也是由银保监会发布,不难看出,在中央层面银保监会具有主导监管地位,而属地管理职责在各地方对应部门。
三、国内担保体系及主要担保公司
整体来看,我国的担保体系属于政府主导模式。在国家层面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在省级层面成立再担保机构,在基层业务中由商业性担保机构按市场化规则运作,组成政府担保链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与省级的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为辖区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或股权投资,分散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提高商业性担保机构的业务拓展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一)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1.什么是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国家担保融资基金是国家级融资担保机构。市场上有一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则是由财政部联合商业银行发起成立的国家级融资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定位于准公共性金融机构,但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目标,按照“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模式,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
2.设立背景
早在2015年,国务院就决定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旨在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推动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在3年内实现基本全覆盖,与融资担保机构一起,层层分散融资担保业务风险。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在北京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决定由中央财政发起、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首期募资不低于600亿元。经过近三年准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7月底正式成立,首期注册资本661亿元。财政部为该基金第一大股东,持股45.39%,其余还有20家银行、保险等机构入股,持股比例从0.15%至4.54%不等。
3.设立原则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由中央财政发起,商业银行参加,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上省级再担保机构、再加上辖区内的融资担保机构,这样一个成体系的政府担保链条,构成政府主导的担保体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管控风险”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决策、经营,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面向市场择优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2018年3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明确指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依法依规开展融资担保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4.目标定位
基金管理在目标定位上是坚持准公共定位,市场化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再担保费率优惠,原则上不分红。通过不分红带动担保机构和银行共同降低融资成本,落实小微和“三农”服务双创的目标。只有基金结束的时候或者退出的时候才分配各自份额,平时运作过程中原则上不分红。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为准公共产品定位,再担保费率相对于市场担保要低,也不会要求担保机构再提供抵押和反担保,主要是信用担保。
5.业务模式
主要采取再担保、股权投资方式。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省级再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支持省里辖区内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其中,再担保和股权投资将分别发挥其功能,再担保主要是分散风险,股权投资是进一步给基层担保机构输血,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
具体来看,由于目前大多数省份已成立省级担保或再担保公司(集团),其中部分机构已通过股权或业务纽带同所属省份的市级及区县级融资担保机构产生联系,建立了政策性的、非盈利性的担保体系。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不层层新设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省市县各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在股权投资方面采取直接注资于省级国有控股且专业化水平较高的担保(再担保)公司,通过以点带面实现对区域内多数担保公司的业务支持,促进融资担保公司扶持小三创。
(二)典型融资担保公司
在目前有债券担保余额的担保公司中(笔者主要关注债市,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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