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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是什么 什么是慈善信托基金会

2023-08-18 04:20:59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慈善信托是什么

慈善信托

当我们谈论慈善信托时,我们在谈什么?在中国特定的金融、慈善法律条件下,慈善信托的特殊之处在于,无法像外国公益创投等新理念的路线图有非常具体、明显的借鉴意义。

因而,需要在非常具体的语境下谈论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在中国¶

规模

截至2023年4月21日,根据慈善中国统计:

搜索结果共 849 条慈善信托备案数据,财产总规模共 408,305.99 万元(40.8亿元)

历史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29日,根据慈善中国统计:

搜索结果共 527 条慈善信托备案数据,财产总规模共 330,379.81 万元(33亿元)

首批

2016年9月1日中国首部《慈善法》正式实施,明确了慈善信托备案与设立的“顶层设计。当日北京银行宣布与中航信托、华能信托合作开展家族信托服务,对接家族信托管理资产发起设立国内首批慈善信托并担任监察人。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内首批慈善信托正式设立。

提到首批,还有更详细的报道:

2016年9月1日,国投泰康信托官网显示,该公司两只慈善信托已于当日成立,规模合计1082万元。同一天,中航信托推出“爱飞客慈善集合信托计划”,中航通飞、中航资本和中航信托成为该慈善信托计划的首批委托人,该慈善信托设计为开放式,根据各个不同的慈善项目以及信托合同的约定,持续认购加入,最低认购资金起点为1元。中国平安宣布推出“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受托人为平安信托,专注于教育领域的慈善事业,该信托计划规模1000万元,不设置预计存续期限,可永久存续。兴业信托向福建省民政厅递交“兴业信托·幸福一期慈善信托计划”的备案材料,并成功获得备案。此外,8月31日,由中诚信托担任受托人的“中诚信托2016年度博爱助学慈善信托”也宣布起航。

定义:慈善信托是什么¶《慈善法》中对慈善信托的定义¶

2016年3月16日,《慈善法》正式颁布,其第五章”慈善信托“写道:

第四十四条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其中,慈善活动的定义:

《慈善法》第三条,慈善活动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求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艺、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由于《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在先,《慈善法》通过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第五十条:

“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沟通了二者的联系,使慈善信托能够适用信托法中的有关规定。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的定义¶

2017年7月26日,《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由银监会、民政部颁行,其第二条规定: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综合其定义:

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基于慈善目的。这是最基本的特征。即要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与信托法第60条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这是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民事或营业信托在设立时必须确定具体受益人,信托文件仅载明受益人的资格条件,由受托人根据所确定的条件选择确定,而不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具体指定。与其他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要求更为严格。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受托人来说,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处分,但是不享有收益。对受益人来说,则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若委托人或受托机构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这样就能保证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其享有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

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目的不同。

家族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帮助处置家庭财产以实现财富长期规划的目标,家族信托属于**私益信托**。但是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都运用了信托原理,拥有信托制度一般的特点:一是破产隔离,二是他益信托。

慈善信托如上所述,属于**公益信托**,用于慈善目的。

但既然都是信托,即可以 Follow the money ,二者又可以交会:

用家族信托的收益来从事慈善活动,设立慈善信托,并对收益的使用进行约定;慈善子信托,即用家族信托的部分收益单独设立一个慈善子信托,该子信托中全部财产和收益捐赠给慈善事业。慈善信托与税收优惠¶

来源:慈善家族信托如何纳税?

中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要求公司、其他企业、自然人以及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公益捐赠,捐赠人才可以将捐赠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准予扣除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自然人准予扣除额不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

2015年5月以前,捐赠人只有向那些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捐赠财产,方可享受所得税税前抵扣优惠政策。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等行政审批事项。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制度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向任何社会团体捐赠都能够得到税收抵扣,受赠人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仍然是税收抵扣的前提。

一直以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的问题困扰着诸多慈善组织。而当前这一问题困扰显然扩大到了慈善信托领域。如果受托人在接受信托财产时无法开具捐赠收据,捐赠人无法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自然也就享受不到其应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信托设立环节¶

在信托设立环节,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信托受托人,成立慈善信托。在信托的设立环节,对于营业信托中的信托计划一般并不涉及资本利得税等税收;对于慈善信托而言,对于委托人,委托人是将信托财产捐赠给了慈善信托用于慈善事业,对于委托人应当按照《慈善法》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也就是信托财产可以进行“抵税”,但是现有的税收政策还未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

信托存续环节¶

在信托存续环节,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及法律规定运作信托财产,实现信托财产的增值保值。在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投资环节,由于信托计划和慈善信托均不作为纳税主体,仅仅作为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对于取得的收入不存在纳税义务。无论是作为信托计划还是作为慈善信托,在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时,应当由受托人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具体的缴纳规则应当按照所投资的种类和金融产品的相关税务规定执行。

在慈善信托的项目执行阶段,即慈善信托按照信托合同及法律规定将信托财产拨付给选定的受益人或公益机构时,《慈善法》中虽然规定了受助人应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并未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受益人为组织的,组织享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对于慈善信托的捐赠收入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受益人为不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受益人为个人的,应当由受托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信托终止环节¶

在慈善信托终止后,对于慈善信托,按照信托合同及法律规定,应当将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慈善信托的优点¶

慈善信托作为一种运用信托制度开展的新型的慈善方式,与慈善捐赠等其他慈善方式相比,可以利用信托制度安全、灵活、高效、透明、持久、创新的特点,更好地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活动。

1.安全

慈善信托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双层破产隔离。

一方面,从委托人角度出发,慈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隔离。慈善财产交付信托后,不再是委托人自己的财产,即使委托人破产清算,信托财产也不受影响;另一方面,从受托人角度出发,慈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隔离,也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互相独立,可以最大程度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2.灵活

慈善信托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结构灵活。资金、股权、不动产等各类财产都可以设立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规模、期限、决策机制及委托人的参与程度都可以灵活约定。二是资金使用灵活,与慈善组织每年有固定的支出比例要求相比,慈善信托每年财产支出金额或比例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及慈善项目的实际需求灵活约定。

3.高效

慈善信托的高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设立简便。慈善信托是一种契约关系,设立不受资金门槛限制,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文件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完毕后,慈善信托即宣告生效。二是管理高效。在保障投资安全前提下,受托人可对慈善资金进行保值增值投资,有助于提高慈善财产的运行效率。

4.透明

慈善信托的透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慈善信托建立了委托人、监察人、监管部门以及信息公开的多重监督机制,可保障慈善信托运行的公开透明。二是慈善信托的财产采用专户管理,受托人就每一个慈善信托的资金运用状况进行单独披露,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三是当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时,委托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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