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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为什么需要引入信托保护人?

2023-07-15 08:29:40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家族信托为什么需要引入信托保护人?

3. 市场的需要

当前,大量具有设立家族信托意愿和能力的高净值客户并不掌握在信托公司手中,而是在银行、券商、保险和第三方理财机构等金融机构手中。

然而,由于境内的营业信托实施分业管理和有限牌照管理,信托公司之外的其他机构不具有经营信托业务的资质。因此,这些机构虽然不愿意将其客户完全与信托公司分享,但是对于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现实需求又不能视而不见,否则同样会造成客户流失。

于是,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就成为最佳选择之一。而其中最主要的合作方式,是由这些机构担任家族信托的保护人或者投资顾问,这样既能保持对客户的高度黏性、实现合理的业务收益,又能满足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需求,可谓一举多得。

家族信托,保护人的作用是什么?

我们可以将保护人在家族信托中的职能概括为以下三点。

1. 对委托人的协助和补充

首先,信托保护人能够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上的协助。家族信托的设立和管理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在很多专业问题上,委托人自己往往力不从心,而信任需要积累,很多委托人对于营业信托机构的信任尚不充分,于是聘任自己信任的律师、会计师或者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支持就成为一种替代选择。

其次,信托保护人能够弥补委托人时间上的不足。很多委托人都有自己的事业甚至企业,术业有专攻,如果委托人将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家族信托的设立和监督上,较之其专注于自己所长的事业而言,其投入和产出的结果很可能是不划算的。而且,连续保护人和机构保护人还能解决委托人个体生命时间有限性的问题。

最后,信托保护人有利于保障信托的有效性。事实上,很多委托人即便设立了家族信托,也不愿意放弃对家族信托的实质性控制权。控制权的过度保留又容易被认定为虚假信托,在税收责任、税务风险隔离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信托保护人的合理设置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委托人控制权的屏蔽,使得委托人的正当意愿可以通过信托保护人实施,同时也降低了虚假信托的不确定性风险。

2. 对受托人的制约和平衡

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人和信托事务的执行人,通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效果和信托目的的实现程度具有实质上的决定权。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

为了降低受托人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代理成本,信托法赋予了委托人和受益人以监督权,但是由于专业能力不足、时间精力限制、多维利益差异等原因,上述监督的实际效果可能会差强人意。

因此,对于规模较大、关系复杂、期限较长的家族信托而言,设置专业的信托保护人十分必要。

一方面,信托保护人能够对受托人的关联交易行为予以监督。如前所述,关联交易并非总是有害的,但是由于存在受托人违反忠实义务的巨大风险,因此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和公允价格加以制约。而专业的信托保护人,无论对于交易目的的审查、交易程序的监督还是交易价格的判断,都会起到较好的制约和平衡作用。

另一方面,信托保护人能够对受托人的投资组合行为加以制衡。按照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享有更广泛、更全面的投资权。但是对投资的政策研究、周期判断和具体产品选择等问题则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有时甚至会涉及复杂的商业判断问题。受托人无论是过于激进还是过于保守,都不利于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而信托保护人的适度参与、合理化建议和投后管理监督,能够起到较好的平衡效果。

3. 对信托事务的协助执行

家族信托管理的日趋专业化,不仅对于委托人和受益人是一个难题,对于受托人而言,同样是一种挑战。特定情形下或特定的时间点,信托事务的管理同样需要得到信托保护人的支持。

例如,信托保护人能够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面支持受托人。自由裁量权,既意味着权利,也意味着义务和责任。依据自由裁量权所作出的判断缺乏明确清晰的标准,一旦行使不当,很容易惹火烧身,而即便裁量结果正确,也很容易引起利益受损者的攻击。

因此,境内很多持有金融牌照的营业受托人,对于信托文件中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心怀疑虑。而信托保护人作为专业第三方,此时往往能够作出独立、公允的决策建议。至少,保护人的决策建议是受托人行使自由裁量权正当性的一项有力证明。

此外,信托保护人能够对受托人的专业短板提供支持。虽然大家希望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能够成为信托、投资、法律、税务、家事管理等各方面的专业全才,但是客观结果却往往事与愿违。

很多营业受托人虽然具有丰富的投融资经验,但是在其他方面可能存在专业短板。即便是在投融资领域,有的境内信托公司从事的也主要是非标业务,在国际化视角和全品类投资方面缺乏足够的经验,导致投资组合的可选择产品范围受到了较大限制。

因此,对于委托人特别关注的专业点,可以设置具有该类专业特长的信托保护人,为信托财产的管理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

在特殊情况下,信托保护人可以确保家族信托的稳健运行。例如,如果营业受托人发生破产、被撤销等情形,虽然理论上在新的受托人到位前,原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但是客观情况是届时受托人可能自顾不暇,根本无力履职,即便履职,其实效也可能大打折扣。此时,如果设置了信托保护人,将对过渡期信托事务的管理起到实质上的支持作用,也可以使新受托人的选任更有效率。

作者:遇 见 升 哥

来源:遇 见 升 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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