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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构化信托中不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分配|金融汇 信托中包含哪些当事人信息

2023-09-09 10:39:00 互联网 未知 外汇

关于结构化信托中不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分配|金融汇

(一)优先级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主张先行偿付其受益权,应履行足额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份额的义务

优先级受益人的“优先”是指相较于劣后级受益人,其权利实现的顺序在先。而且,从这个角度分析,优先级受益人承担的风险也相对更小。基于优先级受益人通常为财务投资者的现状,结构化信托合同在确定优先级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时,遵循着优先保障优先级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优先级受益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向信托公司主张先于劣后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此时的信托利益通常为现金,分配信托利益的时间不仅包括信托终止时,还包括已约定的每一期须分配优先信托利益之时。而优先级受益人的义务则体现在须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并足额出资。

根据权利义务安排,优先级受益人与受托人间形成的是投资关系,而不是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1条,信托公司应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注明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这表明,优先级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的是投资关系,受托人不是优先级受益人的债务人。从认购信托计划份额的角度出发,优先级受益人交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的财产应转化为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这既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又不是优先级受益人对信托公司形成的债权。因此,对于优先级受益人主张其与信托公司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且向信托公司请求返还投资款本金,法院应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见于“李叔君诉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号:(2017)川0104民初6278号】,优先级受益人李叔君请求受托人四川信托返还信托资金以及信托收益,受托人四川信托认为其没有以任何方式向优先级受益人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以及承诺最低收益。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一般信托原理,在约定不保本的信托产品中,投资人所期待的仅是溢出本金的回报。故原告主张退回信托本金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回归结构化信托的本质,它仍是一种投资方式,无论是优先级受益人,抑或是劣后级受益人,均应承担投资风险,法院应不予支持优先级受益人投资款本金返还的诉讼请求。

(二)劣后级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主张分配次级信托利益,应履行足额认购次级信托单位份额的义务

经分析优先级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后,劣后级受益人的“劣后”涵义则更为明确。“劣后”是指信托公司向优先级受益人支付优先信托利益后,将剩余的信托财产交付给劣后级受益人。从这个层面来说,劣后级受益人承担的风险更大。不过,因劣后级受益人通常系实际用资人,其已以自己的部分自有财产撬动了大额的投资资金,最后让其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这也符合收益与风险往往成正比的金融市场特征。

基于此,劣后级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是在信托终止时,经扣除税费等必要费用、优先级受益人已受偿付且信托财产仍有剩余时,劣后级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主张次级信托利益的分配。劣后级受益人的义务则包括认购次级信托单位且足额出资。

根据权利义务安排,受托人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形成的是信托法律关系。另外,如果在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与劣后级受益人订立信托贷款合同且将信托计划的部分资金借给了劣后级受益人,此时,受托人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成立信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它与两者间早已建立的信托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区别有三:

一是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劣后级受益人与受托人共同签订信托合同且将自有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两者之间成立的是信托法律关系;劣后级受益人向受托人借款,两者之间成立的是信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

二是标的性质不同。信托法律关系项下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与劣后级受益人、受托人本身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信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项下的财产是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计划资金;

三是法律效果不同。信托终止时,如果优先级受益人的受益权实现后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劣后级受益人才能取得信托财产;而在信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款期限届至,则劣后级受益人须向受托人归还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

典型案例可见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银岛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赣民初83号】,受托人中航信托请求劣后级受益人金银岛网络公司偿还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劣后级受益人金银岛网络公司认为信托贷款合同无效及实际借款金额应扣减其认购信托计划的金额。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金银岛网络公司与原告中航公司之间就认购信托计划所形成的系信托法律关系,而金银岛网络公司与中航公司之间就《信托贷款合同》所形成的是借贷法律关系,二者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将金银岛网络公司认购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视为其在《信托贷款合同》中向自己提供的借款资金。”故此,对于劣后级受益人主张认购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直接扣减信托公司向其贷款的本金款项,法院应不予支持。[3]

(三)结构化信托中,受托人享有请求支付信托报酬等权利,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依据《信托法》第35、57条的规定,受托人享有信托报酬请求权等权利。《信托法》第25条则列举了受托人的义务,包括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信托公司有权向委托人主张管理费用,应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在结构化信托中,为保障优先级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还负有未足额偿付优先级受益人时不能向劣后级受益人支付信托计划收益的特定义务。[4]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在可能涉及劣后级受益人账户被强制平仓、本金发生重大损失等业务时,受托人还应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全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通知义务。

1、受托人应全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在推介信托计划时,信托公司应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再者,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对劣后级受益人就强制平仓、本金发生重大损失等风险进行特别揭示。故此,如果该业务涉及到劣后级受益人的利益受损方面,信托公司应对强制平仓等内容调整字体格式,并在合同文本的显眼位置予以特别提示。

在“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谭业峥、原审第三人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号:(2018)京03民终13860号】,因中信信托与谭业峥订立的信托合同并未对杠杆比例、强制平仓等内容进行字体格式方面的特别提示,且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载明风险的位置也不显著,中信信托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对杠杆比例等进行了充分的提示说明。因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信信托的风险提示义务存在履行瑕疵。[5]

2、受托人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34条,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托公司应每周在其官方网站就不同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进行公布,而且可以每月都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寄送单位净值披露的书面材料,以求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述中信信托案中,因中信信托仅在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单位净值披露的书面材料,因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信信托存在未依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3、受托人应全面履行通知义务

在劣后级受益人的利益受损后,信托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劣后级受益人,这实际上是让劣后级受益人能及时做出决定尽量减少投资损失。如在平仓完成后,信托公司应当就平仓完成是否追加增强资金通知受益人,这样劣后级受益人可以通过追加资金进行补仓,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劣后级受益人的损失。

在上述中信信托案中,因没有证据证明中信信托已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通知受益人关于信托计划已跌破预警线以及平仓的相关事项,因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信信托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信托净值触及预警线及平仓后的通知义务。

综上,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信托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若未能尽到上述受托义务而导致投资者损失,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二、关于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及权利义务分配

由于结构化信托的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存在风险补偿及收益分配中的不同安排,所以关于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大体可分为: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加单方承诺法律关系以及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我们初步分析如下:

(一)信托合同对于不同类型受益人收益及风险的商事安排,体现了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间是信托法律关系

通过信托合同,不同类型的受益人与受托人信托公司不仅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也确认了不同类型的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不同类别的受益人能够获取的信托利益有所差异,但不影响受益人共同承担整个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这仍然体现了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对自身的收益及风险的商事安排。故此,基于受益人间的意思表示,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成立信托法律关系,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信托法律关系有效。仍然需要指出的是,在受益人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中,补足优先级受益人的利益不是劣后级受益人的义务。劣后级受益人单方承诺补足优先级受益人的利益,是为结构化信托提供的增信措施。

(二)劣后级受益人对优先级受益人的单方承诺,独立于信托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对结构化信托提供增信措施

在受益人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中,劣后级受益人并不负有补足优先级受益人利益的义务。据此,当劣后级受益人对优先级受益人做出单方承诺时,该意思表示独立于信托法律关系,其实质是为结构化信托的设立与运行提供增信措施,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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