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诈骗辩护律师:涉嫌炒外汇诈骗之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汇总 炒外汇犯罪案例
案例二: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潍高新检公刑不诉[2023]8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6月27日,刘某某、郝某某、鞠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等人在潍坊**科技有限公司(现地址为潍坊市高新区天润大厦2310室)通过该公司代理的平台(江苏新沿海、上海万致、北京高朋外汇)进行现货白银、外汇的炒作交易买卖,被该公司以代客操作、EA自动交易模式大量交易、不考虑客户盈亏,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刷单收取高额手续费及大量点差费进行诈骗,造成客户投资资金大量亏损。其中刘某某在江苏新沿海和北京高朋外汇平台炒白银和外汇被骗387000元,郝某某在上海万致平台炒外汇被骗152403元,鞠某某在上海万致平台炒外汇被骗140626元,李某某在北京高朋平台炒外汇被骗35727.53元,钟某某在江苏新沿海平台炒白银被骗18970元。上述五名被害人共计被骗734726.53元。经侦查,发现该公司技术主管高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潍高新检公刑不诉[2023]6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6月27日,刘某某、郝某某、鞠某某、李某暖、钟某某等人在潍坊**科技有限公司(现地址为潍坊市高新区天润大厦2310室)通过该公司代理的平台(江苏新沿海、上海万致、北京高朋外汇)进行现货白银、外汇的炒作交易买卖,被该公司以代客操作、EA自动交易模式大量交易、不考虑客户盈亏,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刷单收取高额手续费及大量点差费进行诈骗,造成客户投资资金大量亏损。其中刘某某在江苏新沿海和北京高朋外汇平台炒白银和外汇被骗387000元,郝某某在上海万致平台炒外汇被骗152403元,鞠某某在上海万致平台炒外汇被骗140626元,李某暖在北京高朋平台炒外汇被骗35727.53元,钟桂华在江苏新沿海平台炒白银被骗18970元。上述五名被害人共计被骗734726.53元。经侦查,发现该公司前交易部主管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案例四: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瑶检刑不诉[2018]70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份以来,纵某某(另案处理)在合肥市瑶海区中绿广场2期写字楼**室注册弘生台商贸有限公司,组织业务经理汪某某、曹某某 (另案处理),业务员宋某某、李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使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冒充年轻漂亮女性身份,添加全国各地的男性网友,诱骗被害人加入该公司提供的非法炒作外汇平台,诈骗被害人财产,并通过奖金提成方式发给公司员工。
2017年5月5日至5月15日,纵某某伙同汪某某在明知公司系非法外汇平台情况下,由李某某通过虚假身份诱骗被害人何某某加入平台,并以提供内幕信息的方式,诱骗何某某入金操作,致使其被骗人民币19743元。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案例五: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潍高新检公刑不诉[2023]7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6月27日,刘某某、郝某某、鞠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等人在潍坊中利普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地址为潍坊市高新区天润大厦2310室)通过该公司代理的平台(江苏新沿海、上海万致、北京高朋外汇)进行现货白银、外汇的炒作交易买卖,被该公司以代客操作、EA自动交易模式大量交易、不考虑客户盈亏,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刷单收取高额手续费及大量点差费进行诈骗,造成客户投资资金大量亏损。其中刘某某在江苏新沿海和北京高朋外汇平台炒白银和外汇被骗387000元,郝某某在上海万致平台炒外汇被骗152403元,鞠某某在上海万致平台炒外汇被骗140626元,李某某在北京高朋平台炒外汇被骗35727.53元,钟某某在江苏新沿海平台炒白银被骗18970元。上述五名被害人共计被骗734726.53元。经侦查,发现该公司总经理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案例六:王某丙涉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
案号:西检刑不诉[2023]2号
指控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6年底,何某某(已起诉)受青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在明知王某某不具备外汇交易资质的情况下,设计了一款利用国际外汇大盘数据,模拟国际正规外汇交易平台的外汇交易软件,后因该软件在甲公司完成网络和数据搭建,故取名为“丁软件”(后更名为“戊软件”)。由于该软件未连接国际外汇交易平台,因此客户投入的资金并未流入国际外汇交易市场,而是通过该软件设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接乙公司账户端口转到王某某个人账户,由王某某支配、控制。同时,该软件设置对赌通道(坐市交易)和对冲通道,客户资金在哪个通道由平台公司控制,甲公司赚取客户亏损金、手续费和仓息。
2017年初,王某某和林某某(甲公司总经理,已起诉)通过多方渠道发展会员公司,并采取由会员公司发展客户进入丁软件炒外汇的方式,伙同会员公司赚取客户亏损金、交易手续费和仓息,双方再通过协商,按一定比例分成。为了能让甲公司更具专业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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