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汇兑网点包括 外汇业务包括银行自营网点和邮政代理网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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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汇兑网点包括()和()。_搜题易
非金融汇兑网点包括()和()。
A、银行自营网点
B、邮政代理网点
C、邮政汇兑单点
D、手工网点
E、便民汇款点
金融汇兑网点包括()和()。
A、银行自营网点
B、邮政代理网点
C、邮政汇兑单点
D、手工网点
E、便民汇款点
()是指邮政企业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接入汇兑业务系统,办理现金小额汇款的服务站点。
A、银行自营网点
B、邮政代理网点
C、邮政汇兑单点
D、手工网点
E、便民汇款点
()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主经营管理的营业机构。
A、银行自营网点
B、邮政代理网点
C、邮政汇兑单点
D、手工网点
E、便民汇款点
()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委托业务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A、银行自营网点
B、邮政代理网点
C、邮政汇兑单点
D、手工网点
E、便民汇款点
各级邮政企业相关部门负责邮政汇兑单点、手工网点、便民汇款点汇兑业务的管理、检查与监督。()
是
否
银行自营网点、邮政代理网点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网点机构设立的相关要求进行配置。凡符合要求的,均可开办()、()、()、()。
A、按址汇款
B、密码汇款
C、入账汇款
D、商务汇款
汇兑业务开办网点分为金融汇兑网点和非金融汇兑网点。()
是
否
关于我行个人外汇业务网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我行只有外币储蓄网点,才可以办理外币账户开户业务
B、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网点,必须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
C、外汇业务网点包括银行自营网点和邮政代理网点
D、能够办理国际汇款、结售汇、外币储蓄和外币理财业务的网点称作个人外汇业务全功能网点
邮政汇兑重要凭证包括()等。
A.网汇通普通卡
B.非联网网点汇款收据
C.联网网点取款通知单
D.网汇通礼仪卡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A.网点柜面
B、自助终端
C、手机银行
D、网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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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汇兑网点包括()和()。 - 上学吧技能鉴定A.银行自营网点
B.邮政代理网点
C.邮政汇兑单点
D.手工网点
E.便民汇款点
第1题
A、柜员注册
B、柜员注销
C、柜员密码重置
D、柜员信息修改
E、柜员解锁定
第2题
特殊业务是指为客户提供汇款()、()、()、()等操作的服务,也包括内部使用的汇票查询、司法查询、逾期退汇、无法兑付退汇、止付/解止付、限额止付/限额解止付、冻结/解冻结、扣划等功能。
A、查询
B、改汇
C、退汇
D、挂失
第3题
A、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邮政汇兑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
B、熟练掌握办理业务的操作技能、应急处理工作内容和流程,并在权限内进行日常业务操作
C、配合支行(局)长开展业务宣传和推广工作
D、与普通柜员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4题
A、按址汇款
B、密码汇款
C、入账汇款
D、商务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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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汇兑网点包括()和()。_搜题易金融汇兑网点包括()和()。
A、银行自营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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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邮政汇兑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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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邮政汇兑单点
D、手工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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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银行自营网点
B、邮政代理网点
C、邮政汇兑单点
D、手工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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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邮政企业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接入汇兑业务系统,办理现金小额汇款的服务站点。
A、银行自营网点
B、邮政代理网点
C、邮政汇兑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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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委托业务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A、银行自营网点
B、邮政代理网点
C、邮政汇兑单点
D、手工网点
E、便民汇款点
各级邮政企业相关部门负责邮政汇兑单点、手工网点、便民汇款点汇兑业务的管理、检查与监督。()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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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营网点、邮政代理网点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网点机构设立的相关要求进行配置。凡符合要求的,均可开办()、()、()、()。
A、按址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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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入账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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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行个人外汇业务网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我行只有外币储蓄网点,才可以办理外币账户开户业务
B、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网点,必须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
C、外汇业务网点包括银行自营网点和邮政代理网点
D、能够办理国际汇款、结售汇、外币储蓄和外币理财业务的网点称作个人外汇业务全功能网点
汇兑业务开办网点分为金融汇兑网点和非金融汇兑网点。()
是
否
邮政公司营业网点按照服务内容分为()。
A、邮政营业局所
B、代理金融网点
C、专业服务网点
D、投递及大宗揽收点
邮政汇兑重要凭证包括()等。
A.网汇通普通卡
B.非联网网点汇款收据
C.联网网点取款通知单
D.网汇通礼仪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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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答问
答: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的不断分工细化,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广泛参与支付业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与银行业既合作又竞争,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传统的支付服务一般由银行部门承担,如现金服务、票据交换服务、直接转账服务等,而新兴的非金融机构介入到支付服务体系,运用电子化手段为市场交易者提供前台支付或后台操作服务,因而往往被称作“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践证明,非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化手段提供支付服务,大大丰富了服务方式,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有效缓解了因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不足等产生的排队等待、找零难等社会问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领域,其业务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量相比还很小,但其服务对象非常多,主要是网络用户、手机用户、银行卡和预付卡持卡人等,其影响非常广泛。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法定监督管理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要求,在鼓励各类支付服务主体通过业务创新不断丰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务效率、顺应社会公众不断发展变化的支付服务需求的同时,大力推进支付服务市场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在组织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登记、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支付体系的重要实践,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顺应社会公众意愿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符合非金融机构在遵循平等竞争规则基础上规范有序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保障资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国家关于鼓励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要求的需要,必将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答:中国人民银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思路为“结合国情、促进创新、市场主导、规范发展”,并据此确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并重”。
“规范发展”,主要是指建立统一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不同机构从事相同业务时遵循相同的规则,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稳定运行。
“促进创新”,主要是指坚持支付服务的市场化发展方向,鼓励非金融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以市场为主导,不断创新,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活动对支付服务的需求。
答:国际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较早、较快的一些国家,政府对这类市场的监管逐步从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美国、欧盟等多数经济体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具有资质的机构有序、规范从事支付服务。具体措施包括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建立检查和报告制度、通过资产担保等方式保护客户权益、加强机构终止退出及撤销等管理。
美国将类似机构(包括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美国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制定法律对货币服务进行监管。这些法律普遍强调以发放执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从事货币服务的非银行机构。从事货币服务的机构必须获得专项业务经营许可,并符合关于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从业经验等相关资质要求。货币服务机构应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性和安全性等,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这类机构还应符合有关反洗钱的监管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等。
欧盟就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的机构先后制定了《电子货币指令》和《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并于2009年再次对《电子货币指令》进行修订。这些法律强调欧盟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只有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支付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或类似保证;电子货币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时,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备足够流动性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倍。与之类似,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并且电子货币机构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流动资产为客户预付价值提供担保,且客户预付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其自有资金的8倍。
韩国、马来西来、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等亚洲经济体先后颁布法律规章,要求电子货币发行人必须预先得到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的授权或许可,并对储值卡设置金额上限等。
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相关问题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显现。人民银行在全面客观地分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发展趋势、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思路。
答:《办法》共五章五十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办法》的立法依据、立法宗旨、立法调整对象、支付业务申请与许可、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以及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总体经营原则等。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主要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和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两级审批程序。市场准入条件主要强调申请人的机构性质、注册资本、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资信状况及主要出资人等应符合的资质要求等。此外,明确了支付机构变更等事项的审批要求。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主要规定支付机构在规范经营、资金安全、系统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经营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按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报备与披露业务收费情况、制定并披露服务协议、核对客户身份信息、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保管业务及会计档案等资料、规范开具发票等。资金安全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在同一商业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且只能按照客户的要求使用。系统运行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及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等。此外,支付机构还需配合人民银行的依法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罚则,主要明确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各责任主体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过渡期要求、施行日期等。
答:《办法》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
(1)网络支付业务。《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2)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3)银行卡收单业务。《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4)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等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等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经国家行政审批部门认定,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支付业务许可制度。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办法》的规定,都可以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办法》旨在通过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遴选具备良好资信水平、较强盈利能力和一定从业经验的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下规范从事支付业务,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促进支付服务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答:《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以此建立统一规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秩序,强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持续发展能力。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商业存在。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资本实力。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申请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3千万元人民币,且均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出资人。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其实际控制权和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均应符合关于公司制企业法人性质、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一定盈利能力等相关资质的要求。
(4)反洗钱措施。申请人应具备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并于申请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
(5)支付业务设施。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提交必要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6)资信要求。申请人及其高管人员和主要出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并出具相应的无犯罪证明材料。
考虑支付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要求等,申请人还应符合组织机构、内控制度、风控措施、营业场所等方面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办法》实施细则中细化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和无犯罪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等,《办法》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2)申请符合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予以受理,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审查意见及社会监督反馈信息等,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准予成为支付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答:支付机构可以自主确定其所从事的支付业务是否接受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自愿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的货币资金。
《办法》在客户备付金保护措施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
(1)明确备付金的性质。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2)限定备付金的持有形式。第一,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第二,支付机构只能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第三,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能自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3)强调商业银行的协作监督责任。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支付机构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时,必须经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进行复核。
(4)突出人民银行的法定监管职责。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分别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等进行现场检查。
答:《办法》强调申请行为必须真实、可信。区分申请是否已被受理或申请人是否已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等情形,《办法》对申请人的虚假申请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1)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答:《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或者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办法》平等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但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拟于《办法》实施后申请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前者可以自主决定退出市场或者在《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将抓紧拟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对《办法》中有关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相关申请资料的内容以及有关责任主体的义务等条款进行细化与说明。相关业务办法主要是指导支付机构规范开展各类业务的具体办法(或指引),特别是有关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的业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还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措施,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形成合力,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施有效监管,切实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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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央行新规,第三方支付要变天了!_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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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解读央行新规,第三方支付要变天了!
支付之家网(ZFZJ.CN) 1月10日,20日傍晚,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对外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引发支付行业巨震。
央行方面称,为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距离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已经过去了近11年时间,伴随近年来支付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也确实有需要加快推动出台《条例》,提升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即2号令。
不过
,依据《行政许可法》是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因此一直备受业内质疑。
并且,在此前的互金专项整治中,由于现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法律层级较低,处罚力度不足、跨部门监管协调难度大、未赋予监管机关取缔手段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
总之,由于缺少支付行业的上位法,央行缺乏对违规机构的处罚退出机制。
或正因为此,早在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向国务院提交的议案中,建议应尽快出台
,提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的规范效率和层级,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周学东指出,2号令在实施过程中尤其是检查处罚以及跨部门监管协调工作中,因法律层级不高导致处罚力度不足、跨部门监管协调难度大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同时,2号令作为部门规章能否设定行政许可也存在一定瑕疵。
同时,在央行处置违规的非金融机构过程中,需要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但由于2号令的法律层级较低,与工商、公安沟通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导致
。
周学东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
。《条例》应明确人民银行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中的职责,以及人民银行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处置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时的职责划分,构建监管合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此后,周学东多次建言尽快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
不仅如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也曾公开表示,他向全国“两会”提交出台《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的议案和
。
王景武表示,
。有必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法律层级,制定出台《支付结算法》。
如《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正式发布,则支付牌照的法律瑕疵不再,央行被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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