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官网首页登录
吉证监决〔2023〕1号
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自有资金,至今仍有部分资金未予归还。公司关于自有资金使用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未有效执行。以上问题反映出你公司的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对宣传品采购等营销活动未明确具体费用支出标准,也未实施有效监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三、向我局提供的《东方汇金期货董监高人员近亲属明细表》不完整,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七)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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