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外汇期权交易冲销业务 银行间外汇市场外汇交易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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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4月2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告,将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外汇期权交易冲销业务。
民生证券宏观固收研究主管张瑜对此点评认为,此举是一个机制的改进。当前银行进行外汇期权业务占用授信额度,通过允许银行间客户进行冲销,可以释放这部分占用额度,这也不是特例,IRS 和外汇掉期都有冲销机制,都是为了释放双方占用的信用额度。
原文如下:
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外汇期权会员:
为促进我国银行间外汇期权市场发展,降低市场整体信用风险,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将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外汇期权交易冲销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外汇期权冲销业务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冲销业务,交易中心修订并发布更新后的《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规则》(附件1)和《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细则》(附件2),请遵照执行。
二、外汇期权冲销业务参与机构暂定为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外汇期权会员。参与机构应签署《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计算服务协议》并提交《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服务申请表》。
三、交易双方自行开展外汇期权冲销业务的,应于冲销日当日将冲销结果等信息向交易中心报备。
附件1 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本规则旨在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机构参加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合约冲销服务的行为。
1.2 本规则适用于银行间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冲销业务。
1.3 参与机构应根据交易中心要求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接受该等法律文件、本规则及交易中心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约束。
第二章 定义
2.1 参与机构:按照本规则完整、有效签署交易中心的法律文件并依交易中心通知,提交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合约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2.2 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或称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交易、外汇掉期交易、外汇期权交易、货币掉期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
2.3 冲销:参与机构以收付相应款项为代价,多边或双边提前终止在冲销结果确认文件中列明的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合约的行为。冲销行为包括提交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合约、提交约束条件、确认冲销结果、收付相应终止支付额等对参与机构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2.4 冲销日:或称提前终止日,是指一轮冲销中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合约提前终止的日期。
2.5 基准日:是指获得用以计算提前终止支付额的市场报价或第三方相关数据的日期。第三方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发布的外汇掉期曲线、货币掉期曲线、美元隐含利率曲线、利率互换定盘曲线、利率互换收盘曲线、外汇期权隐含波动率曲线。
2.6 约束条件:是指参与机构愿意接受本次冲销结果的条件。约束条件类型由交易中心确定,可包括但不限于总现金流约束、两两现金流约束、市场风险敞口约束、现金流匹配误差约束。参与机构根据约束条件的类型向交易中心提交条件值。
2.7 全部冲销:对于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一笔交易,在交易到期日前就全部名义本金额终止履行该笔交易。
2.8 部分冲销:对于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一笔交易,在交易到期日前就部分名义本金额终止履行部分交易。
第三章 冲销行为及其效力
3.1 多边冲销。多边冲销是指各参与机构根据交易中心计算结果,以收付相应终止支付额为代价,多边提前终止在冲销结果确认文件中列明的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合约的行为。交易双方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提交交易以及确认冲销结果。
3.1.1 交易中心根据参与机构与对手方合意提交的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明细、估值和约束条件等计算冲销结果。
3.1.2 冲销结果确认文件经参与机构确认或签署后,对该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
3.1.3 交易中心在冲销日向参与机构发送与本方有关的计算结果,各参与机构核对无异议的,参与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交易中心指定的方式提交冲销结果确认文件。所有匹配结果和计算结果均以交易中心冲销业务数据库记录为准。
3.2 双边冲销。双边冲销是指交易双方以收付自行约定或委托交易中心计算的终止支付额为代价,双边提前终止一笔或多笔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合约的行为。交易双方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提交双边冲销请求,交易中心系统将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出具冲销结果确认文件。
3.3 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合约参与方应按照冲销结果确认文件所载信息完成相关合约的终止行为。
3.4 交易双方应按照冲销结果确认文件所载的支付日完成终止支付额的支付。
3.5 任何通过系统用户在交易中心系统中进行的冲销行为,均视为已经获得该系统用户所属参与机构的充分和完整授权,由该参与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6 交易中心将尽力为交易双方提供及时、准确的计算结果,但并不对此作出保证。交易中心对信赖交易中心就每轮冲销提供的计算结果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意识到的各种收入或盈利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多边冲销结果及履行
4.1交易中心在冲销日收到所有参与机构提交的冲销结果确认文件,自冲销日起冲销行为对各参与机构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对于全部冲销而言,参与机构与每一对手方机构之间的交易终止,在该参与机构提交的冲销结果确认文件列明的交易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相互终止并解除;就部分冲销而言,参与机构与每一对手方机构之间的交易就终止名义本金金额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相互终止并解除。
(2)参与机构就冲销结果确认文件下列明的终止条款及支付款项,在参与机构与每一对手方之间达成一个或多个协议。该等协议构成《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所称的交易确认书,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交易中心将向各参与机构发送冲销生效通知,参与机构应在冲销结果确认文件载明的期限内向对手方履行支付义务。
4.2 因内部流程、系统故障等难以克服的困难致使无法按时提交冲销结果确认文件的,参与机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的说明函,交易中心向其他参与机构披露该说明函并通知本轮冲销结束,本轮冲销不对任何参与机构发生效力。参与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交冲销结果确认文件的,交易中心将因该机构原因造成冲销失败的情况通知各参与机构,本轮冲销结束,本轮冲销不对任何参与机构发生效力。
第五章 参与机构责任及违约处理
5.1 参与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交冲销结果确认文件的、未按照本规则及冲销结果确认文件的约定完成款项收付或有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视情节采取以下处理措施并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1)向该机构出具警示函;
(2)暂停向该机构提供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服务;
(3)停止向该机构提供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服务。
5.2 参与机构未按照冲销结果确认文件载明的金额、日期收付款项的,对手方机构可根据双方签署的主协议和《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补充协议》要求该参与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6.1 冲销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办法按照交易中心颁布的相关文件和与参与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6.2 如遇市场剧烈波动、货币政策调整等突发情况,交易中心可自行宣布暂停或取消本轮冲销服务。上述因素消除后,依交易中心通知恢复冲销。
6.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中心。
附件2 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业务(以下简称“冲销业务”),保障参与机构的合法权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文件精神和《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 业务开通
1.1 拟参加冲销业务的机构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表(附1)和签署《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计算服务协议》。
1.2交易中心将书面通知参与机构服务开通日期,通过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或交易中心系统不时更新参与机构名单。
1.3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后处理平台等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冲销业务。参与机构应做好系统联网、测试、参数设置和内部授权等准备工作。
1.4 参与机构的任何用户在系统中开展的冲销行为,均视为已经获得其所在参与机构的充分、有效和完整授权。
参与机构签字并提交的任何冲销结果确认文件等对参与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参与机构应严格据此与对手方履行收付义务。
2. 多边冲销流程
2.1 确定冲销参与机构和冲销日
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和参与机构报名情况确定冲销日(以下简称“T日”),于T-3日17:30前通知参与机构参加本轮冲销的机构名单和时间安排。
2.2 确定待冲销交易和约束条件
交易中心于T-2日10:00前通过电子邮件向参与机构发送其可冲销的存续交易。
参与机构于T-2日17:00前按照规定格式向交易中心提交其确定参与本轮冲销交易的交易编号和约束条件(若有)等信息。约束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总现金流约束和冲销交易笔数上限。总现金流约束是指参与机构设定的本轮冲销结束后其愿意收、付的最大现金值。
2.3 计算冲销结果
交易中心根据基准曲线数据和参与机构提交的交易数据、约束条件(若有)等信息,于T-1日计算本轮冲销的冲销结果。基准曲线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发布的外汇掉期曲线、货币掉期曲线、美元隐含利率曲线、利率互换定盘曲线、利率互换收盘曲线、外汇期权隐含波动率曲线。
2.4 冲销结果确认
交易中心于T日9:30前通过电子邮件向参与机构发送本轮冲销计算结果。
参与机构须于T日14:00前核对冲销计算结果、按交易中心指定的方式提交冲销结果确认文件(附2)。
2.5 冲销结果生效或失败
若所有参与机构均于T日14:00前提交冲销结果确认文件,本轮冲销结果即时生效,交易中心于当日15:00前通过电子邮件发布冲销结果生效通知。冲销结果生效之后,参与机构可通过交易后处理平台下载冲销结果等数据。
因任何原因致使参与机构未在T日14:00 前确认冲销结果的,交易中心通知本轮冲销结束,本轮冲销不对任何参与机构发生效力。
2.6 冲销结果履行
冲销结果生效后,双边自行清算或退出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的被冲销交易,参与机构应于T+2日内根据冲销结果明细履行收付义务。
2.7 冲销推迟
如遇市场剧烈波动等异常情况,交易中心有权推迟冲销日,推迟时间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如需推迟,交易中心将重新设定冲销日(T 日)并通知参与机构,参与机构提交的合约仍然有效,参与机构应按调整后的 T 日完成冲销后续工作。
3. 双边冲销流程
3.1 参与机构可通过交易中心或自行开展双边冲销业务。
3.2 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办理双边冲销业务的,双边冲销流程参照多边冲销业务流程执行。
3.3 交易双方自行开展双边冲销业务的,应于双边冲销日当日向交易中心提交双边冲销备案表(附3)报备冲销结果等信息。
4. 附则
4.1 除非本细则另有规定,冲销、参与机构、冲销日、约束条件、全部冲销、部分冲销等定义均适用《银行间市场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冲销规则》的规定。
4.2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在不作特定通知的情况下,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市场建议、系统升级等情况不定期更新或修订本细则及附件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并对最新版本的修订情况进行说明。
4.3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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