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提高澳门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限额至每天8万
此外,根据2016年广州跨境办的问答和2018年广东自律的答疑,对港澳台地区居民个人的跨境人民币政策不影响其正常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也就是在有交易背景的情况下,港澳台居民个人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没有额度限制的。
广东省跨境人民币业务问题解答2016年第1期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个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哪些规范性文件?涉及哪些业务种类?
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先后发布了《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等文件,对个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
按照现行跨境人民币政策,结算银行可办理个人项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境外个人新设或并购境内企业、境内个人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其他投资(境外个人同名汇入及原路退款)等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见下表)。
二、结算银行办理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各结算银行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应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业务处理流程,明确业务范围、业务审核标准及权限等内容。
结算银行在RCPMIS报送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应注意:
(1)跨境收支业务可釆取逐笔或小额批量方式报送,小额批量报送方式适用于单笔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结算银行可按境外付款人或收款人国别/地区,根据申报项目(如货物或旅游等服务贸易项目汇总统计)合并报送信息,并在附言注明涉及个人数量(如50个境内个人),结算银行应保留逐笔明细业务资料备查。
(2)境外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每月报送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8类科目账户余额。
(3)境内个人涉及转让、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业务,结算银行应按规定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跨境收支信息;对于境内个人开立股权转让、并购等人民币专用账户的,结算银行还应报送开(销)户、账户月末余额等信息。
广东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政策与业务答疑(第一期、第二期)
问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文件中,第二条:“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以上文件提及的“个人”是否包括境外个人?如果包括,那么港澳台地区居民向境内汇人民币是否还有“只能向本人境内账户汇款”的限制?是否还有每日向本人境内账户汇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限额(香港居民每日8万元人民币、澳门居民每日5万元人民币、台湾居民每日8万元人民币)的限制?
答:1、个人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适用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向境内汇人民币,收款人为本人的,仍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等相关规定办理,若收款人为非本人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的通知》逐笔审核经常项下相关资料办理跨境收支业务。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的相关规定仍有效。其中,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办理同名账户汇入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8万元人民币;持有澳门合法居留证件的个人办理同名账户汇入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5万元人民币。
3、台湾地区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仍按照人民银行现行政策办理,持有台湾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可通过台湾参加行利用清算行或代理行渠道办理经常项目下往来大陆汇款,包括以账户持有人为收款人(即同名汇款)或其他收款人的台湾对大陆人民币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8万元人民币,汇入后尚未提用的人民币余额可以汇回台湾。
广东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政策与业务答疑(第三期)
问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文件中,第二条:“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文件中提及的“个人客户”是否包括非居民个人客户?如果包括,那么港澳台非居民向境内汇款是否还有“只能向本人境内账户汇款”的限制?是否还有每日向本人境内账户汇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限额(香港非居民每日8万元人民币、台湾非居民每日8万元人民币、澳门非居民每日5万元人民币)的限制?为非居民客户办理经常项目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时应如何进行真实性审核?
答:银发﹝2018﹞3号文第二条中提到的“个人”客户包括非居民个人客户。文中提到的可以为非居民个人客户办理经常项下的业务,是基于有真实性贸易背景基础的业务。
题目中提到的“非居民个人每日向本人境内账户汇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限额的限制”属于另一业务要求,两者不可混淆并提。对于港澳居民向境内汇款的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已没有“只能向本人境内账户汇款”的限制。如港澳居民个人向境内同名账户汇款,境内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第一条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澳门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即香港或澳门居民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内地银行,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即同名汇款),每人每天汇入的最高限额分别为8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超过限额的,内地银行应将相应的人民币款项原路退回汇出行,未提用的人民币款项也只能退回;如港澳居民个人向境内非同名账户汇款,境内银行则应按照银发﹝2018﹞3号文第二条等规定办理,无汇款额度的限制。台湾居民可办理包括以账户持有人为收款人(即同名汇款)的人民币非居民同名账户汇款或其他收款人的经常项目下往来人民币汇款。
非居民客户办理经常项目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时真实性审核,在坚持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重点要放在交易背景资料审核上,包括不限于合同、发票等。同时需要注意两点:1、如涉及到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需要拿到相关批准文件;2、各银行如需开展此类业务,必须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才能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