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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23-07-16 16:00:26 互联网 未知 外汇

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一)可信客户

按《总则》中“可信客户”标准对个人外汇业务客户进行分类确定。

(二)关注客户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已被外汇局列为“关注名单”和“预关注”的个人,以及被其他监管部门列为黑名单或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的个人应列为关注客户。

具有以下特征的分拆业务所涉及客户也应列为关注客户:

1.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2.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3.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4.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千美元现钞结汇。

5.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6.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外国永久居留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等。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境外个人也可以凭大使馆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交易凭证:应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凭证,包括合同(或协议)、发票等。

4.《个人购汇申请书》: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银行应按照上述通知要求进行审核。

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项目一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实际支付金额。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应要求客户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由海关出具并签章,清楚记录外币现钞携带入境金额。

7.《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单笔提取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由外汇局核准并出具。

(二)审核原则

1.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核实,可以通过外汇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查询结果以及各政府机关、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的“黑名单”进行资质审核;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法院被执行人公示系统、实地察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方式,查询或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如有必要,可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电子等其他形式记录存档。

2.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应进行尽职审查。具体要求包括:

(1)依据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对业务合规性进行审查;

(2)了解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及背景等信息,并对业务背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涉及外汇收支的,还应对交易背景与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3)重点关注大额、高频、分拆等可疑交易,对于客户身份存疑、交易背景存疑、交易凭证存疑等情况,应执行更严格的交易真实性审核标准。

3.对于可信客户,额度内的业务在确认交易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对于关注客户,额度内的业务也应加强真实性审核。

(三)审核要点

1.客户

(1)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有效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并留存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客户办理外币存取款、汇出汇款业务时,应查询当日是否已超过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限额。

(3)结售汇业务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查询是否超年度总额,检索是否属于“关注名单”。

2.凭证

(1)交易凭证应真实有效,要素齐全,不存在明显瑕疵和虚假及重复使用等情况。客户提交的上述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2)由客户单方面提供的交易凭证、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凭证,应由客户签字证明。

(3)原则上应留存交易凭证原件,对无法留存原件的,银行应在客户提交的交易凭证原件上签注(日期、币种、金额、银行),并加盖业务印章或业务戳记,签注后复印留存。

(4)现钞业务中客户提交的申报单,必须是经海关签章的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银行提钞凭证应为境内银行出具的本人提钞凭证。

(5)办理业务涉及的金额不得超过交易凭证上的金额。

风险提示

对于风险提示中列举的相关业务,银行应审慎或拒绝办理:

(一)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二)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三)交易资金来源或去向可疑的;

(四)交易明显不符常理;

(五)交易性质、目的、背景等信息异常,需进一步调查的;

(六)高频交易、分拆交易;

(七)被外汇局等监管部门处罚或被列入“关注名单”或“黑名单”的。

持续监测

(一)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要求,银行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外汇交易时,应采取审慎有效措施识别客户真实身份,对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尽职审查,识别并定期更新客户身份信息。客户外汇业务存续关系期间,银行应持续关注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对交易进行持续详细审查。

(二)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客户存在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避监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可疑情况。

(三)银行应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业务关系结束后,所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合理、规范保存至少5年备查。单次发生的业务,保存期限自业务发生之日起计算,持续发生的业务,保存期限自业务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

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外汇储蓄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一)业务定义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是指用于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办理时应区分主体为境内个人还是境外个人。对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二)客户准入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必须落实实名制。银行账户实名制包括四个要素,即银行账户名称与身份证件名称的一致性、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存款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以及单位、住所的真实性。

(三)审核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审核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账户开户及变更业务

银行须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登记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并留存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信息登记。经审核证件真实、合法、完整和有效后可以此建立个人信息,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2)代理开户审核

个人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如确有需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开通电子渠道类等远程付款功能,如存款人本人到银行重新核实身份的,可以解除上述限制。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实名制身份证件以及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的,由法定代理人或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

代理开立账户的,银行必须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业务。若代理人代理他人在银行开立账户较为频繁的,则应审核代理业务的合理性、必要性,无合理性的应拒绝办理。

2.账户销户业务

核对提供有效的实名制身份证件原则上需与开户时提供有效的实名制身份证件一致。如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出示为同一人的证明资料。

3.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必须本人办理。

(五)风险提示

1.所有开户业务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符合反洗钱要求,对于关注客户开户,应了解开户的真实目的及用途,根据不同情况做严格审核,发现重大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拒绝开户。

2.银行不得在存款人不知情、未核实申请人身份认证等情况下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个人外币现钞存款业务

(一)业务定义

个人外汇存款是指银行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开办的各外币币种、各档次的个人外汇存款业务。

(二)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三)审核材料

1.外币现钞存入当日累计等值5千美元(含)以下的,审核本人有效证件。

2.外币现钞存入当日累计等值5千美元以上的,审核本人的有效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审核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4.外交人员凭外交人员证件办理,金额不受限制。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存入外币是否超过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限额: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千美元以上的,审核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境内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存入的金额不得超过经海关签章的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境内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上标注的金额。

3.银行经办人员应在客户提供的原单据上签注(存款金额、日期和经办网点)并加盖业务印章或业务戳记后,复印留存。

4.银行应关注取款凭条的打印次数,了解是否存在重复打印情况。

5.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

(五)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交易资金来源可疑的;

4.注意是否有分拆行为。

个人外币现钞取款业务

(一)业务定义

个人外汇取款是指银行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开办的各外币币种、各档次的个人外汇取款业务。

(二)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

(三)审核材料

1.外币现钞提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

2.外币现钞提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须审核本人有效证件、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审核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4.外交人员凭外交人员证件办理,金额不受限制。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查询提取外币是否超过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限额, 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取款,必须有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2.结算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3.境外卡在境内可以到境内银行柜台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外币现钞。

4.对于关注客户,应加强提钞用途真实性审核,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代理业务。

(五)风险提示

1.客户身份不明或对客户身份有疑问的;

2.以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有误或出现重大变更的;

3.交易资金去向可疑的;

4.银行在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时,需要注意是否有分拆行为。

5.银行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本银行的外汇现钞提取规定:如公布能够办理提取现钞业务的网点、公开告知本银行提取外汇现钞是否需要预约、对于需要预约的银行应公布预约制度的相关要求。

外汇携带证开立业务

(一)业务定义

个人携带超过规定数额的外币现钞出境,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携带证》验放。

(二)客户准入

拥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与银行建立有效客户关系的个人客户,并有实际出境需求。

(三)审核材料

客户携带金额在等值5千美元以上至1万美元(含)的, 银行应凭个人原提钞银行开立的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和签注,办理外币携带证(如从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审核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存款证明或相关购汇凭证金额应大于等于客户开立外币携带证的金额;

(五)风险提示

1.关注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携带外币现钞5千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出境的,银行应为客户开立《携带证》,超过1万美元的,银行应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满足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携带证》补办业务

(一)业务定义

针对《携带证》遗失或逾期情况下的《携带证》办理。

(二)客户准入

客户原《携带证》由本银行网点开立,且《携带证》遗失或逾期。

(三)审核材料

客户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出示的材料。

(四)审核原则及要点

1.银行应注意审查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在个人出境后不得为其补办《携带证》。

2.审核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补办《携带证》,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并注明原×××号《携带证》同时作废。

3.对于《携带证》逾期情况下补办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供原《携带证》原件;如果是遗失补办的,可以要求客户提供遗失原因说明或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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