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汇出及汇回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审核材料
一、前期费用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
三、前期费用汇出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前期费用汇回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审核原则
一、前期费用登记
1.境内机构汇出前期费用前应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3.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4.境内机构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汇出银行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办理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
2.前期费用退回金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
3.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对于原购汇汇出的部分,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
4.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相关资金汇出业务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其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5.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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