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否构成诈骗类犯罪?
诈骗类犯罪的核心模式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使受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进而遭受财产损失。那么,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否构成诈骗类犯罪?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所谓的“炒外汇”通常指的是外汇保证金交易。首先,我国法律是不允许没有资质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平台在境内设立、运营的。但是,我国又没有禁止居民在境外平台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从法理角度来讲,对于民众来说,法不禁止即允许。所以,国家不允许外汇保证金平台的设立,却可以允许居民个人投资境外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即炒外汇。
其次,要注意区分境外合法平台和“黑平台”。很多黑平台披着境外的外衣,他们租赁境外的服务器,设置境外的网站,但实际上是境内的公司、人员在操作,介入境外外汇实时数据。同时,也在境内开展代理业务,拉境内居民投资。这种情况,往往居民不清楚自己的钱到底入金到了哪里,往往居民都的投资保证金都是打到个人或者皮包公司账户,黑平台在后台人工操作入金,仅变更账户内的数字而已。这种情况下,很容易构成诈骗犯罪。
一般情况下,他们通过修改后台数据,让外汇投资人爆仓。这种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构成诈骗罪。但也有的黑平台,不会修改后台数据,数据真实,投资人的交易等都是模拟境外平台的操作,这种情况下,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再次,一定要分辨是境外的合法平台,还是伪平台、黑平台。一般境外合法的平台都是受本国政府的监管,政府会发放监管证明。但并非有政府监管的就一定是合法平台,如,有的在境外很小的国家可以注册成立公司,然后号称有政府监管。也有的政府已经取消了监管,但是仍然对外宣传有监管。目前,比较有影响力的嘉盛平台,都出现诸多问题,面临关闭。
所以,一定要辨别清楚,再投资。
最后,境内居民炒外汇虽然不违法,但是将保证金变成外汇(如美元),或者盈利后将盈利兑换成人民币,就可能涉嫌到外汇的相关规定。很多人都是走地下钱庄等私下兑换,这也就是会涉嫌到我们上面提到的,非法兑换外汇、非法经营的情况。
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否构成诈骗类犯罪?
是否构成诈骗类犯罪,核心可以围绕以下几点展开分析。
1、是否存在欺骗、隐瞒手段
外汇保证金交易作为新兴的一种网络投资类违法行为,被告人大多以国外的外汇、期货等交易平台为依托,在网上寻找客户,往往通过宣传低投资、高收益等吸引客户。通常来说,此类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保证金杠杆比例高达1:500甚至1:1000,通过杠杆化操作,确实属于低投资可能获得较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只不过其中投资风险较高。
那么,相关从业人员若是在吸引客户投资说明低风险高收益的同时,没有对其中存在高风险进行隐瞒甚至欺骗的,应当不能认为行为人存在欺骗行为。并且,相关外汇的价格走势为公开信息,投资者自身也可以对相关外汇的价格走势有所判断,所以若是没有刻意对投资风险进行欺骗的,不能认为行为人存在欺骗行为。
2、是否存在真实的平台交易
根据前述,行为人若是以国外真实存在的合法外汇、期货交易公司、平台等作为依托的,并且客户的投资金额是确实通过账户注入了境外交易平台参与了真实交易的,不宜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诈骗。
具体来说,若是国外的公司具有合法的外汇监管牌照,平台使用的是正版MT4交易软件,提供的也是实时、真实的外汇行情数据而非造假数据或者操作性数据等,客户的投资资金确实进入国际交易市场。并且客户可以根据国际实时外汇价格走势买涨买跌,可以自己操作或者委托业务员操作,投资期间有亏有盈,可以自由选择继续投资还是退出投资,则应当认为存在真实、自由的交易,而非欺骗后认识错误下的财产处分。
3、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在特定情形中,被告人以私设的外汇、期货等平台等,在网上寻找客户,通过与客户“对赌”的方式将客户“炒外汇”“炒期货”的亏损转化为自己的收入。在该类案件中,未经批准搭建互联网交易平台,对外宣称具有合法代理经营国内外期货交易的资格,引入国内外交易行情数据、以投资小收益大等噱头吸引投资者,但投资者入金并未真实进入期货市场,平台与投资人实质上形成了对赌关系。
此种与客户形成“对赌”的交易中,客户的资金不像前述所言的,确实进入了国际交易市场,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必然构成诈骗罪呢?应当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具体来说,在判断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区别时,不能仅凭是否将资金注入境外交易平台,或者数据真实接入境外平台市场为标准,还应该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有无侵财类犯罪非法占有目。
虚拟盘不能等同于诈骗局,刑法上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不仅要看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还要看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与造成投资人损失这一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而言,如果有其他因素如市场的不可控因素,最后损失结果跟行为人和诱导性没有必然联系,而是期货、外汇等本身的投资性和不确定性造成,则不宜轻易认定诈骗犯罪。
那么,对于私设平台,与投资者“对赌”的行为人,若是起基于真实行情数据并且无幕后操作地与客户对赌,客户是否盈利以真实行情为基础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并且客户对于投资有完全的自主性的,不应认为行为人对客户投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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