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二)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应在自收到保险公司提交完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备案。
问:强制终止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情况包括哪几种?
答: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其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自动终止,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批准文件同时失效:
(一)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解散;
(二)被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终止其经营保险业务;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四)原上级授权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业务;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书面报告。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申请开立外汇账户?
答: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按规定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外汇经营账户、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除在首次开户时,须按相关规定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等材料在经办金融机构或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外,可直接在经办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无需经外汇局批准。
保险机构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境外资金运用等业务涉及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关闭的,按照资本项目有关外汇账户的规定办理。
问: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答:保险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股东(境外总公司)依法汇入、减资(撤资)汇出的外汇资本金(外汇营运资金),境内和境外外汇资金运用项下的划转,因交易撤销的外汇资金收付,按规定结汇使用,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外汇局规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问: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答: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外汇经营账户,主要用于日常经营保险业务、受托管理外汇资金业务等。其收支范围包括:外汇保险项下的外汇收支,境内和境外外汇资金运用项下的划转,投资收益,受托管理费收入,按规定结汇使用,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问: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答:保险机构开立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主要用于境内外汇资金运用业务。保险机构在运用境内的外汇资金前,应将外汇资金先划入在托管金融机构开立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进行托管。托管的外汇资金转存银行存款所开立的外汇账户的性质,仍为外汇资金运用账户。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内的资金,仅限于外汇资金运用业务,不得办理结售汇和日常经营收付,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托管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与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经营账户、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和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进行划转的外汇资金,买卖外汇金融资产的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
其他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包括:与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间划转外汇资金,买卖外汇金融资产的收支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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