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收外汇的条件是什么 外汇,结汇,购汇和付汇各是什么意思?
境内企业收外汇的条件是什么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汇发【2009】49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境内企业)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为,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核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 第五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当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进行。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并应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第六条 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若需结汇使用,境内企业应将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委托贷款资金汇入境内企业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该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入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资金的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委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第七条 境内企业应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等各项统计报告义务及外汇资金的收付手续。 第二章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业务管理 第八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选择放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地的一家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审核境内企业资格条件无误后,与放款人、借款人签订外汇委托贷款合同。 第九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借款人应在受托银行开立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 第十条 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借款人委托贷款收入及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支出范围为借款人偿还委托贷款本息、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在办理放款或还款资金在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借款人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之间的划转手续时,无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 借款人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可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相关规定进行。 受托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外汇委托贷款的相关情况(参考格式见附1)。 第十二条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如放款期满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受托银行应监督并协助放款人和借款人遵守以下路径还款:首先按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原划出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该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该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本息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十三条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的企业以委托贷款方式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第十五条 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由其中一家参与的内部成员作为主办企业(以下简称主办企业),由其牵头对所有参与的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参与成员)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 主办企业原则上应选择一家受托银行,向受托银行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后,由受托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参加外币资金池的主办企业和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 (二)主办企业出具的授权受托银行办理外币资金池业务的书面文件;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主办企业、参与成员以及受托银行等就境内外币资金池而拟订的委托贷款协议文本; (三)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主办企业拟开立的作为外币资金池外汇委托贷款主账户及参与成员拟开立的作为外币资金池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的收支范围;上述账户透支业务的处理原则;委托贷款及还款资金的区分方法及其资金来源;资金划转条件及划转路径; (四)受托银行为实施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而制定的内控制度和相关内部操作规程,以及实施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技术保障措施的说明;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所在地外汇分局收到上述完整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对于核准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核准的,做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受托银行取得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后,应将正式签署的协议、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等材料报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后,方可正式实施外币资金池业务。 第十六条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严格依据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的内容及经所在地外汇分局确认的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办理业务。经确认的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所涉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受托银行可凭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文件为主办企业和参与成员办理。 受托银行应将本行办理的外币资金池运作情况,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送外币资金池业务月报表(参考样式见附2)。 如参与成员发生变化的,受托银行应及时与境内企业重新签订或修改相关协议,报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通过后,方可按照增加或减少后的参与成员范围继续实施外币资金池方案。 第十七条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受托银行与参与成员可协商约定日间透支额度,允许参与成员从其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进行透支支付,该透支金额必须在当日由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或从主办企业收回(或拆入、划入)的委托贷款资金及时进行弥补,不得隔日。 受托银行可与主办企业约定委托贷款主账户的隔日透支额度,主办企业应从参与成员收回(或拆入、划入)的委托贷款资金、或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及时对透支金额予以弥补。 第十八条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主办企业外汇委托贷款主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拆入的委托贷款、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支出范围是:拆出的委托贷款、归还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原路划回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资金、划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利息,或用于其经常项目对外支付。 参与成员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拆入的委托贷款、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支出范围是:拆出的委托贷款、归还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原路划回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资金、划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利息,或用于其经常项目对外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以吸收参与成员外汇存款、对参与成员发放外汇贷款的方式开展外汇资金运营业务,或财务公司在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吸收参与成员外汇存款,向参与成员发放外汇贷款,所涉及的外汇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无须经外汇局核准。 财务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第四章 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包括财务公司对参与成员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以及财务公司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产生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核准具有相关金融业务及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完备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操作规程、统计报告制度、单证管理制度;独立的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及核算办法;完善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具有完备的结售汇业务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包括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结售汇统计数据所必备的技术条件;两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适合开展结售汇业务的场所; (四)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应由财务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 (三)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财务公司和所有参与成员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所在地外汇分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实地核查相关硬件设施,并在核查相关硬件设施符合标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对于核准的,出具批复文件,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予核准的,做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在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 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后按照结售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有关管理要求,包括会计处理凭证审核及保管、自身结售汇、结售汇综合头寸、大额结售汇备案、挂牌汇价以及结售汇统计等各项规定。 参与成员从财务公司购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自身名义对外支付除货物贸易外的其他经常项目支出。 第二十五条 若境内企业申请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应由财务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其中应说明停办原因和后续处理措施); (二)企业决定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文件; (三)申请停办之前结售汇业务开展的情况;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分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境内企业从事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应遵守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及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情况,对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适用此规定。 第二十九条 境内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财务公司违反本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境内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财务公司有违反本规定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可停止其外币资金池业务或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外汇,结汇,购汇和付汇各是什么意思?
外汇:用于国际贸易清算的外国货币和可以兑换外国货币的支票、汇票 、期票等。
结汇:企业或个人按照外汇牌价,向银行买进或卖出外汇,称“结汇”。
购汇:购买外汇的意思。在中国我们的本位币是人民币,当我们发生外币交易后需要支付外币时用人民币去购换成外币支付的一种行为就称之为购汇了。
付汇:一般是指进口企业在发生进口业务时, 需要从其外汇帐户上支付货款到境外的进程。
外管局外汇监测系统里的汇兑差缺口是怎么计算的?
1. 所谓的汇兑差缺口就是指汇兑损益中的汇兑损失。
2. 汇兑损益是指涉及外币的经济业务在向记账本位币折算过程中,由于汇率变化而产生的一种折算差额。按照折算差额产生的正差和负差,分为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
3. 汇兑损益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是在进行货币交易(即外汇兑换业务)时所产生的汇兑损益;
另一种是在持有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期间,由于汇率变动而引起的外币货币性资产或负债
价值发生变动所产生的损益。
第一种情形下产生的汇兑损益,是进行外汇兑换业务的交易发生时与确认实现时汇率的变化而产生的汇兑损益,这种汇兑损益的计算比较简单。
第二种情形下产生的汇兑损益计算较复杂,
暂时先简单说下此情形下会计上计算汇兑损益的两种方法
1、剔除分算法。即逐笔核算货币性外币账户上汇率发生变动的外币金额的价值变动额,而对汇率没有发生变动的外币金额则不予考虑。
其计算公式是:某个货币性外币账户发生的汇兑损益=该账户期初的外币金额×(期末汇率-期初汇率)+该账户本期增加的外币金额×(期末汇率-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该账户本期减少的外币金额×(期末汇率-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
上述结果若为正值,表示外币货币性资产账户发生的是汇兑收益,外币货币性负债账户发生的是汇兑损失;反之,则相反。
2、综合差额法。这种方法须先计算出货币性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并按期末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将其与该外币账户上的每笔外币金额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进行比较,得出的差额就是该账户本期发生的汇兑损益。
其计算公式是:某个货币性外币账户发生的汇兑损益=该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期末汇率-(该外币账户期初的外币金额×期初汇率+该账户本期增加的每笔外币金额×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该账户本期减少的每笔外币金额×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
其结果若为正值,外币货币性资产账户发生的是汇兑收益,外币货币性负债账户发生的是汇兑损失;反之,则相反。
在外汇市场中,本币被高估或低估,其中,高估和低估是什么意思
被高估,就好比一样东西,实际上只值10元,但被恶意炒作到了15元甚至更高的价格,即是被高估,现实价格超过实质该值的价格即是被高估;低估意思即相反,值10元的东西被炒至5元或更低,关于货币当局在市场上如何干预,应该就是对于不同的情况各国银行会对利率和政策方面会有调整了
拓展资料
一、币值高估与低估
币值高估与低估是指一国官方公布的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交换比价高于或低于外汇市场供求均衡时所决定的汇率。
如果一国官方公布的汇率高于外汇市场供求均衡时所决定的汇率,称为该国货币币值高估。反之,则称为货币币值低估。
二、货币币值的高估与低估,是一国政府有意识地采取的政策手段,以期对经济活动生产相应的影响。低估本国货币币值,可使以外国货币表示的本国出口商品的价格下跌,增强了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力:高估本国货币币值,可以限制外国资本流入,防止国外资本流入而对国内市场的冲击。
三、总之,一国人为地高估或低估本国货币币值,其目的是为了使汇率的调整向有利于本国的方向变化,以期实现其经济目标。
汇率利率货币三者之间的关系是:
首先,利率政策通过影响经常项目对汇率产生影响。当利率上升时,信用紧缩,贷款减少,投资和消费减少,物价下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进口,促进出口,减少外汇需求,增加外汇供给,促使外汇汇率下降,本币汇率上升。与利率上升相反,当利率下降时,信用扩张,货币供应量(M2)增加,刺激投资和消费,促使物价上涨,不利于出口,有利于进口。在这种情况下会加大对外汇需求,促使外汇汇率上升,本币汇率下降。实际利率的下降引起外汇汇率上升、人民币汇率下降。
其次,通过影响国际资本流动间接地对汇率产生影响。当一国利率上升时,就会吸引国际资本流入,从而增加对本币的需求和外汇的供给,使本币汇率上升、外汇汇率下降。而且,一国利率的提高,促进国际资本流入增加,而资本流出减少,使国际收支逆差减少,支持本币汇率升高。与利率上升相反,当利率下降时,可能导致国际资本流出,增加对外汇的需求,减少国际收支顺差,促使外汇汇率上升、本币汇率下降。
再次,汇率变动对利率的影响也是间接地作用,即通过影响国内物价水平、影响短期资本流动而间接地对利率产生影响。
货币供给量和利率成正比,货币需求和利率成反比。
什么是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
你说的投资,是股票,黄金白银,外汇类的投资吗? 如果是,那么投资过度,指的是二方面意思,一个是过量--即投入的仓位有些大,有些重,另一个意思就是过频,即投资的频率太高,这样影响你的心态以及投资成本。 投资,如果在不成熟的条件下进行,那么很容易导致亏损,如果是过量过频,很容易导致爆仓。 其他问题,可看我博客并留言给我。
投资价差是什么,求解释
1、投资价差是指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取得成本(包含佣金、手续费等与取得投资有关的费用)与被投资公司可辩认净资产帐面值相应比例之差。投资价差的形成,其根本原因在于被投资公司净资产帐面值不能反映其股权取得日的真实价值。因此,企业净资产的评估值与其帐面值的差额,即形成投资价差。另一方面,商誉的存在使得投资企业所支付的代价与被投资公司可辩认的有形和无形净资产的现行价值存在差异,这种差额也构成投资价差的一部分。
2、若投资公司确认的投资价差为正(一般情况下,投资价差为正),当其后被投资公司评估增值且记录入帐时,投资公司应首先减少投资价差中相应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若还有剩余,再将其余额增加投资公司的“长期投资”及“资本公积”帐户。投资价差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投资价差(或投资价差摊销余额)反映的是P公司认定的S公司的股东权益和S公司编制的报表所认定的股东权益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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