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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如何使用? 外汇分类管理等级查询

2023-03-12 14:00:35 互联网 未知 外汇

外管局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如何使用?

上海地区的也换了,外管局的说法是现在预付款不用做事先登记,直接拿着和以前一样的资料去银行付汇就可以(具体你最好咨询一下银行的付汇部门,上海地区是更改要求为需要提供合同或发票其中之一的正本原件)
然后你付汇之后在新的监测系统里会出现这笔付汇的记录,如果你的付汇时间和货物到港清关的时间(也就是报关单上显示的时间)相差30天以上(含30)天,你就要在新的监测系统里针对这条付汇记录做一个相关报告的操作(这个操作的流程应该在操作手册里有),也不用核销了。
如果这个时间段是在30天以内的……你就什么都不用做,保留好报关单就是了。
再说一下,这是上海的情况,具体还是建议你咨询一下北京市的外汇管理局(不过监测平台号称是国家外汇管理……我想应该是通用的吧)。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www.sxd.ltd/waihui/1678600835851810.html

外汇分类管理等级查询

可去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相关法条: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

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有什么用?

贸易外汇检测系统是很重要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不是很重要,前者是和海关外汇管理局连接的,没有它进出口单位就没有办法做业务,后者是在银行填写国际收支申报方式的补充

如何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答复:您好!企业业务管理员用户(ba)登陆后,点击“业务操作员维护”菜单,进入业务操作员维护操作界面,点击“增加(A)”按钮,进入添加业务操作员界面,输入用户代码、用户名称、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初始密码,其中用户代码、用户名称、初始密码为必填项,用户代码不能重复,在角色分配区域的“未分配的角色列表”中选择“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然后选择“>”将该角色添加到“已经分配的角色列表”中,再点击“保存(S)”按钮,即成功添加了业务操作员并为其分配了业务操作权限,该业务操作员可以访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并使用相关功能。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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