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外汇储备适度规模有哪些因素 外汇市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影响外汇储备适度规模有哪些因素
外汇储备的增加不仅可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而且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企业在国际上的信誉,有助于拓展国际贸易、吸引外国投资、降低国内企业融资成本、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适度外汇储备水平取决于多种因素,如进出口状况、外债规模、实际利用外资等。应根据持有外汇储备的收益、成本比较和这些方面的状况把外汇储备保持在适度的水平上。
外汇市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外汇市场,是指从事外汇买卖的交易场所,或者说是各种不同货币相互之间进行交换的场所。外汇市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
- 贸易和投资进出口商在进口商品时支付一种货币,而在出口商品时收取另一种货币。这意味着,它们在结清账目时,收付不同的货币。因此,他们需要将自己收到的部分货币兑换成可以用于购买商品的货币。与此相类似,一家买进外国资产的公司必须用当事国的货币支付,因此,它需要将本国货币兑换成当事国的货币。
- 投机两种货币之间的汇率会随着这两种货币之间的供需的变化而变化。交易员在一个汇率上买进一种货币,而在另一个更有利的汇率上抛出该货币,他就可以盈利。投机大约占了外汇市场交易的绝大部分。
- 对冲由于两种相关货币之间汇率的波动,那些拥有国外资产(如工厂)的公司将这些资产折算成本国货币时,就可能遭受一些风险。当以外币计值的国外资产在一段时间内价值不变时,如果汇率发生变化,以国内货币折算这项资产的价值时,就会产生损益。公司可以通过对冲消除这种潜在的损益。这就是执行一项外汇交易,其交易结果刚好抵消由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外币资产的损益。
如何通过国际储备干预外汇市场?
这个简单,比如说,中国下一分钟抛售了所有储备的美元,美国经济5分钟内就会崩盘,那么非美货币都会迎来大涨了
远期外汇交易的买卖原因
远期外汇买卖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银行、投资者规避风险之所需,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出口商预先买进或卖出期汇,以避免汇率变动风险。
汇率变动是经常性的,在商品贸易往来中,时间越长,由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也就越大,而进出口商从签订买卖合同到交货、付款又往往需要相当长时间(通常达30天~90天,有的更长),因此,有可能因汇率变动而遭受损失。进出口商为避免汇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就想尽办法在收取或支付款项时,按成交时的汇率办理交割。
例1:某一日本出口商向美国进口商出口价值10万美元的商品,共花成本1 200万日元,约定3个月后付款。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的汇率为US=J¥130。按此汇率,出口该批商品可换得1 300万日元,扣除成本,出口商可获得100万日元。但3个月后,若美元汇价跌至US= J¥128,则出口商只可换得1 280万日元,比按原汇率计算少赚了20万日元;若美元汇价跌至US= J¥120以下,则出口商可就得亏本了。可见美元下跌或日元升值将对日本出口商造成压力。因此日本出口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就按US= J¥130的汇率,将3个月的10万美元期汇卖出,即把双方约定远期交割的10万美元外汇售给日本的银行,届时就可收取1 300万日元的货款,从而避免了汇率变动的风险。
例2;某一香港进口商向美国买进价值10万美元的商品,约定3个月后交付款,如果买货时的汇率为US=HK7.81,则该批货物买价为78.1 万港元。但3个月后,美元升值,港元对美元的汇率为US=HK7.88,那么这批商品价款就上升为78.8万港元,进口商得多付出0.7万港元。如果美元再猛涨,涨至US=HK8.00以上,香港进口商进口成本也猛增,甚至导致经营亏损。所以,香港的进口商为避免遭受美元汇率变动的损失,在订立买卖合约时就向美国的银行买进这3个月的美元期汇,以此避免美元汇率上升所承担的成本风险,因为届时只要付出78.1万港元就可以了。
由此亦可见,进出口商避免或转嫁风险的同时,事实上就是银行承担风险的开始。
2.外汇银行为平衡远期外汇持有额
远期外汇持有额就是外汇头寸(foreign exchange position)。进出口商为避免外汇风险而进行期汇交易,实质上就是把汇率变动的风险转嫁给外汇银行。外汇银行之所以有风险,是因为它在与客户进行了多种交易以后,会产生一天的外汇综合持有额或总头寸(overall position),在这当中难免会出现期汇和现汇的超买或超卖现象。这样,外汇银行就处于汇率变动的风险之中。为此,外汇银行就设法把它的外汇头寸予以平衡,即要对不同期限不同货币头寸的余缺进行抛售或补进,由此求得期汇头寸的平衡。
例如,香港某外汇银行发生超卖现象,表现为美元期汇头寸缺10万美元,为此银行就设法补进。假定即期汇率为US=HK.70,3个月远期汇率为US$l=HK.88,即美元3个月期汇汇率升水港币0.18元。3个月后,该外汇银行要付给客户10万美元,收入港币78.8万元。该银行为了平衡这笔超卖的美元期汇,它必须到外汇市场上立即补进同期限(3个月)、相等金额(10万)的美元期汇。如果该外汇银行没有马上补进,而是延至当日收盘时才成交,这样就可能因汇率已发生变化而造成损失。假定当日收市时美元即期汇率已升至US=HK.90,3个月期汇即美元3个月期汇仍为升水港币0.18元,这样,该外汇银行补进的美元期汇就按US=HK.08(7.90+0.18)的汇率成交。10万美元合80.8万港元,结果银行因补进时间未及时而损失2万港元(80.8万--78.8万)。
所以,银行在发现超卖情况时,就应立即买入同额的某种即期外汇。如本例,即期汇率为US$土=HK.70,10万美元合77万港币。若这一天收盘时外汇银行就已补进了3个月期的美元外汇,这样,即期港元外汇已为多余,因此,又可把这笔即期港元外汇按US=HK.90汇率卖出,因此可收入 79万港元,该外汇银行可获利2万港元(79万-77万)。
由此可见:首先,在出现期汇头寸不平衡时,外汇银行应先买入或卖出同类同额现汇,再抛补这笔期汇。也就是说用买卖同类同额的现汇来掩护这笔期汇头寸平衡前的外汇风险。其次,银行在平衡期汇头寸时,还必须着眼于即期汇率的变动和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差额的大小。
3. 短期投资者或定期债务投资者预约买卖期汇以规避风险。
在没有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如果一国的利率低于他国,该国的资金就会流往他国以谋求高息。假设在汇率不变的情况下纽约投资市场利率比伦敦高,两者分别为 9.8%和7.2%,则英国的投资者为追求高息,就会用英镑现款购买美元现汇,然后将其投资于3个月期的美国国库券,待该国库券到期后将美元本利兑换成英镑汇回国内。这样,投资者可多获得2.6%的利息,但如果3个月后,美元汇率下跌,投资者就得花更多的美元去兑换英镑,因此就有可能换不回投资的英镑数量而遭致损失。为此,英国投资者可以在买进美元现汇的同时,卖出3个月的美元期汇,这样,只要美元远期汇率贴水不超过两地的利差(2.6%),投资者的汇率风险就可以消除。当然如果超过这个利差,投资者就无利可图而且还会遭到损失。这是就在国外投资而言的,如果在国外有定期外汇债务的人,则就要购进期汇以防债务到期时多付出本国货币。
例如,我国一投资者对美国有外汇债务1亿美元,为防止美元汇率波动造成损失,就购买3个月期汇,当时汇率为US$l=RMB¥8.1721,现汇率变动为US1=RMB¥8.2721,如果未买期汇,该投资者就得付出8.2721亿人民币才能兑换1亿美元,但现已购买期汇,则只需花8. 1721亿人民币就够了。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
(一)外汇及外汇管理
所谓外汇, 就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它外币资产。根据各国货币在国际清偿中的不同特点,外汇又分为自由外汇和记帐外汇。
外汇管理又称为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限制资本外流,防止外汇投机,促进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
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外汇管制。建国初期,基于我国国力较弱以及当时所处的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顺势颁布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新法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包括其它外汇管理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对完善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外汇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我国的外汇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对它们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我国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汇回国内,并按照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得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确需转作定期存款的,须凭法定的文件向开户行所在地的外汇局申请。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可按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对于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对居民个人购汇实行指导性限额及核销管理,购汇金额在规定限额以内的,居民个人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金额在限额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当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然后再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外国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倒外汇指定银行兑付。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国内,在外汇指定银行开列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须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外汇管理当局缴存所投资金的5%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外债一般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境内中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之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债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国家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它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并照章纳税。清理纳税后的剩余财产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三、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
(一)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进行如下管理,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应按规定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同时,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一)人民币汇率管理
汇率是指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率,汇率的高低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其它有关政治经济因素所决定,同时又对一国的国际收支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反作用。
我国过去一直实行单一的汇率制度。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形成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外汇留成,将两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二)外汇市场管理
外汇交易市场是指进行外汇买卖的场所,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我国,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目前允许交易的币种有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欧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对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只允许进行即期交易,对银行与客户之间则允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
五、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外汇管理的各种行为,一般包括逃汇行为、套汇行为、扰乱金融行为、违反外债管理行为、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行为、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行为以及违反外汇经营管理行为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这些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予以了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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