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厦门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许可证办理指南 经营证券期货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办理事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10项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下列许可证事项由我局负责:
(一) 证券类
1.住所地在本辖区的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发放;
2.辖区分支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3.辖区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地址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4.辖区分支机构变更营业范围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5.辖区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6.辖区分支机构因许可证展期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7.辖区分支机构因许可证破损、遗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
8.辖区分支机构经批准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二)期货类
1.辖区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涉及的许可证颁发;
2.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3.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4.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5.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涉及的许可证换发;
6.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7.辖区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破损、遗失、灭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
本指南中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地址(场所)是指,分支机构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的情形。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证券类
发生上述事项第1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申请颁发许可证;发生上述事项第3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二条,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前,向我局提交换发许可证申请;发生上述事项第2、4、5项的,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领、换领分支机构许可证;发生上述事项第6项的,应在原许可证到期前及时换领许可证。
发生上述事项第7项中所示分支机构许可证破损的,申请人应及时向我局申请换领许可证;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至少1家报刊连续公告3天,并在公告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领取许可证。
发生上述事项第8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办理撤销事宜,同时向我局提交注销许可证申请。
2.期货类
发生上述事项第1-5项的,申请人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领、换领许可证。
发生上述事项第6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关于取消部分证券期货机构审批事项以及调整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96号)的规定,依法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发生上述事项第7项中所示分支机构许可证破损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我局补领许可证;发生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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