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期货和衍生品法》语境下的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险防控 举例说明期货的双向交易原则有哪些
2023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从宏观上看,期货法的出台,有效填补了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空白,对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微观而言,期货法在相关章节为期货经营机构的运营发展指明了运营与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环境,并以专章第五章(第59条至第78条)规定了期货经营机构的市场主体资格及运行方式,明确了对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为适应前述系列要求,新市场时期下的期货经营机构在合规经营与风险管理方面应当更具专业性、技术性并充分满足新规有关交易品种、市场建设创造性方面的要求。
期货法明确期货经营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设立的期货公司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期货业务的其他机构(第59条),贯穿第五章进一步阐述期货经营机构资质的条件、不同机构可从事的业务类型和经营机构人员、业务等相关限制性条款。以下将围绕期货经营机构如何做好合法经营与风险管理这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期货经营机构如何满足合法经营要求
(一)期货法相关规定
就期货经营机构合法经营问题,可以从期货法市场原则规定、投资者保护,以及交易品种多样性内容,获得提示。
市场原则性规定角度,期货法第六条依然立场坚定地明确了“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此条可以作为期货经营机构的合规“红线”与最后托底。具体行为守则方面,期货法强调期货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参与期货交易,防范利益冲突;
投资者保护方面,期货法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交易者分类和适当性制度,强化普通交易者的保护。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系统规定交易者保护制度,明确交易者享有的各项权益同时引入当事人承诺制度;期货法侧重于对普通交易者的保护力度,明确规定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后的举证责任倒置,即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不能证明,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制度、完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期货法在处罚力度方面,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提高惩处力度,提高罚没款金额,加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代价。为此,期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经营合规性注意事项需要更为细致,避免面临大额处罚,这关系到经营机构的经营绩效和生存发展,不可谓不重要。
交易内容交易品种方面,期货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包括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批准与核准、业务行为准则、中央清算安排、交易报告等。规范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运行,明确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等。将保证金监控、账户实名制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确定下来。期货法在重点规范期货市场的同时,兼顾衍生品市场发展。除了对期货交易予以定义以外,首次规定了衍生品交易的定义,并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同时,除了对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予以定义以外,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有关衍生品的定义,还明确了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属于金融合约的属性。期货法第32条及第35条所赋予的法律保护并不以满足备案要求为前提条件。期货法改变了现行期货合约品种上市批准制度,确认了品种上市的注册制度,品种中止、恢复和终止由期货交易场所决定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期货合约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应当具有经济价值,不易被操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通过优化期货品种的上市制度,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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