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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到底缴不缴增值税? 外汇托管保本理财可靠吗知乎

2023-09-01 07:16:56 互联网 未知 理财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到底缴不缴增值税?

最近有网友问,企业将暂时闲置的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取得了5万元理财收益,该不该缴纳增值税?

我回复说:是否缴增值税税仅凭上述信息不足以判断,还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理财产品是否保本,二是理财产品是否持有至到期。所以,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保本理财产品:

如果持有到期,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没有持有至到期转让,取得的持有期间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转让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

如果持有到期,取得的收益不缴增值税。

如果没有持有至到期转让,取得的持有期间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转让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总而言之:承受的市场风险大了,税负就轻。反之,承受市场风险小,税负就重。

保本理财更安全,非保本理财更节税。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购买了三款资管产品,其中A理财产品,理财期限是183天,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预计年化收益率为4%;B理财产品,理财期限91天,合同注明预计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预计年化收益率是4.5%;C理财产品,是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购买的货币基金,购入价为100元,赎回价为105元。

2023年8月,企业取得持有到期的A、B理财产品收益10万元,赎回C产品10000份。

对于上述三款资管产品,A产品因合同明确承诺本金可全部收回,属于保本收益,取得10万元收益时按照贷款服务6%缴纳增值税。10÷(1+6%)×6%=0.57万元。

B产品因合同没有承诺本金可全部收回,属于非保本收益,取得10万元收益不缴增值税。

C产品取得的收益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105-100)×10000=5万元,应缴纳增值税5÷(1+6%)×6%=0.28万元。

对于金融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4月27日,一行三会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宣布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对投资者最大的影响在于,今后银行理财产品要打破刚性兑付,向净值化转型,投资者要自负盈亏;此外,银行不得开展表内理财,也就意味着保本理财要彻底退出。

不过,资管新规并没有一刀切,而是给了银行一定的过渡期,截止到2023年底停止,所以今后保本理财的发行量越来越少,投资者会越来越难买到。

因为保本理财产品难以购买,目前很多企业开始购买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保本保息,协议中的定义是“本产品是银行吸入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

结构性存款大有替代保本理财产品的态势,那么对其收益应该按照存款利息收入免增值税,还是按照保本理财产品缴纳增值税呢?这个问题目前存在一定争议。

支持对结构性存款利息征收增值税的主要理由,是结构性存款属于理财产品。

但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理财产品是独立于商业银行自有财产,而结构性存款按照存款管理纳入表内核算。二者的发行、管理、运营、核算均有本质不同。

个人认为,结构性存款不属于理财产品,而应划归存款,对其利息适用不征增值税政策。另外,既然税收政策规定了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而并未对存款做任何限定性的规定,就应该理解为包括各类存款。

【相关涉税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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