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理财>正文

抓住银行信用风险 缓释管理的核心-理财-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网站

2023-07-16 16:34:28 互联网 未知 理财

抵押、质押、保证(包括信用衍生产品担保)和净额结算常常作为商业银行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的重要方式,因而被统称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商业银行在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风险的过程中,也存在操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价值评估技术落后等问题,使风险缓释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在美国金融海啸席卷全球、我国商业银行面对国内外各种市场压力之时,有必要借鉴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先进做法,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操作,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从新巴塞尔协议看风险管理的灵魂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有效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质押或保证,保障银行债权得以实现。2004年,在总结国际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首次对信用风险缓释提出了完整的技术框架,明确认可了抵质押、保证(含信用衍生产品担保)、净额结算三种风险缓释类型,对各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提出了严格的认定条件和风险管理规定,并给出了采用各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抵减资本的计算规则。新资本协议从资本监管的角度对信用风险缓释进行规范,因而更加严格和审慎,其关于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规定具有灵魂性作用,主要包括: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法律确定性:这包括所采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信用风险缓释的相关手续必须齐备,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双方均有约束力,确保可实施等。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有效性:如抵质押品必须具有可交易、可客观估值、价值相对稳定、流动性强的特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必须比借款人更优,确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独立性:独立性保证了风险缓释作用不随借款人本身的违约而受到损害。当抵质押品价值与借款人资信高度相关时,如借款人发行的债券作为质押,一旦借款人违约,其债券价值也会急剧贬值,无法足额补偿银行贷款损失;又如风险依存度很高的关联公司,在经济状况不佳时,两者极有可能同时违约,此类公司之间的担保也不能被采用。

对信用风险缓释的动态监控:新资本协议要求定期对抵质押品价值进行重估,必要时应进行实地检查;对保证人应视同借款人进行评级;对采用净额结算方式的,银行需要在净头寸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暴露。银行还应当确保及时观察到借款人违约并采取适当的清收处置措施。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商业银行对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应有充分的估计,表现在抵质押品应当保守估值,对于风险缓释工具与担保债务之间存在期限错配、币种错配时应进行折扣处理等。

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存在六虚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主要采用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其中抵押和质押方式占到了担保金额的一半以上。受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和法律环境的限制,新资本协议中认可的信用衍生产品担保和净额结算在国内使用较少。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的使用和管理主要遵循《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尽管各家商业银行都建立了内部的担保管理办法,但在具体的认定标准、价值评估、监测管理、流程和系统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我们称之为六虚:

(一)抵质押品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松根据《担保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接受的抵质押品包括汇票、支票、债券、股票等金融质押品,商品或居住用房地产、厂房、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存货、收费权等。《物权法》出台后,担保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包括可转让基金、应收账款,并且规定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都可以抵押。由于《担保法》和《物权法》在抵质押品认定上的规定较为原则,各商业银行在掌握上也存在较大差异。总体而言,国内商业银行对合格抵押品的认定主要从抵押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产权是否明晰、是否易于变现和方便管理等角度进行考虑,较《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范围小,但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抵质押品范围宽泛很多。比如我国商业银行对股票等证券质押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只要求其具有流动性,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则要求只有合乎一定类别、发行公司的等级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公司证券才予以认可,因而更加强调其流动性和变现价值。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对抵质押品与借款人还款能力之间的相关性也没有专门的规定,实践中以借款人主要收入来源的基础设施或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缺乏专门的抵质押品内部价值评估体系

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对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缺乏专门的管理办法,有的银行在办理抵质押手续时,以抵质押品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经过一定比例的折价来确定抵押物价值,折率的确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也有的商业银行主要依靠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银行内部对于评估价值的客观公正性、科学性、谨慎性没有合理的认定标准。由于抵质押品价值会随着折旧损耗和外部市场环境而发生波动,需要商业银行定期对抵质押品价值进行重估,确保贷款期间内抵质押品价值始终足值,否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使银行权益不受到损害。新资本协议规定对所有实物抵押品应定期重新评估价值,对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的重新估值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由于国内商业银行缺乏内部价值评估体系,因而对于抵押物价值无法动态掌握,价值跟踪管理还流于形式。

(三)保证人管理较为薄弱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审查较为严格,而对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保证人的审查和管理则相对较弱。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内商业银行认可的合格保证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对于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则主要通过信誉记录、财务指标或信用评级来确定。在贷款存续期内,对保证人的信用等级重评各银行也存在差异:有些银行已经建立起与其客户评级体系相一致的完善的定期重新评估机制,有些银行仅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重新评估,有些银行尚采取人工监督检查的方式。新资本协议要求保证人应当视同借款人评级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国内银行业离该要求尚有一定距离。

(四)风险缓释管理流程尚不完善目前国内大多数银行均未将信用风险缓释管理从信贷业务流程中分离出来,也未设定专门的抵质押品管理人员。在授权管理上,大多数银行采取与贷款发放相同的业务授权模式,在担保管理办法中对各部门的抵质押品管理职责未进行明确规定。由于对风险缓释的管理没有形成独立、规范、全面的管理流程,抵质押品价值评估人员同时参与信贷决策,影响了内部价值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大大增加了信贷决策中的道德风险。

(五)信用风险缓释信息系统有待健全尽管国内商业银行已经在内部信息系统中增加了信用风险缓释的内容,但在功能上还比较简单,尚不能形成对抵质押品的全流程管理。大部分银行仅在全行信贷管理系统中设立相应的一个模块,记录抵质押品的简单信息,并不具备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功能。抵质押品价值认定不通过系统审批和记录,抵质押品的重新估价也在系统之外完成,最终抵质押品的清收处置情况与原始贷款合同没有建立关联,无法记录贷款违约损失率计算的各项要素和风险特征。

(六)担保回收难以定量估计准确估计各种担保方式对违约损失率的影响需要充足、完整的回收数据,这需要银行建立起强大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系统,进行多年的数据积累,而国内大多数银行尚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同时,合理估计各种担保方式下的回收率时,需要对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各种担保方式的回收成本进行分解和估计:信用风险缓释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催收成本、诉讼成本、评估成本、拍卖成本、相关税费等;间接成本主要包括银行清收部门的办公费用和相关人员的薪酬等。目前国内各银行均无法拆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用制度之力扼杀风险源

为切实提高信用风险缓释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保障银行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商业银行须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有关信用风险缓释的先进做法,进一步改善和加强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内部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制度、流程和系统,明确合格信用风险缓释的认定条件、规范信用风险缓释的具体操作、加强贷后风险缓释工具的监测管理等,确保贷款违约后能够及时清收或处置。

(一)严格信用风险缓释认定范围

商业银行应从自身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对本行可采用的抵质押品、保证人类型,以及判定风险缓释工具有效的条件进行严格规定。信用风险缓释的认定首先应满足合法性要求,具有明确法律保障。对于抵质押品,还须满足可交易、可客观估值、价值相对稳定、流动性强的要求。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收费权质押或合法性存在争议、价值不好确定的其他抵质押品都应尽量避免,即使采用也应视作信用方式管理。保证人应具有担保资格、资信良好、确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对保证人低于一定信用等级的,应尽量采用抵质押方式担保。担保提供方的风险不应与借款人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或交叉担保应严格掌握,避免风险连带使担保权益落空。

(二)建立抵质押品价值评估体系对于拟办理的抵质押贷款,须先评估,后贷款,并以银行确认的内部评估价值作为贷款发放依据。对于已经发放的抵质押贷款,需要在贷款期限内对抵质押品价值定期进行重估。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应坚持客观、独立和审慎的原则,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的市场价值。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评估价值的审定程序,并根据抵质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确定重新估值的方式和频率,市场波动大时应及时重估,对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的重新估值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除了建立独立的抵质押品管理机制,还需要通过加强培训和资格认证,建立专业的内部价值评估队伍。

(三)确立信用风险缓释管理流程银行内部应建立对抵质押品、保证人等担保方式的调查审查流程,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信用风险缓释的真实、合法、有效。调查人员主要为担保的真实性负责,应实地了解抵押品状态,是否已经设立抵质押,所有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影响抵质押品价值波动或市场变现能力的因素,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和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抵押登记、担保合同等资料是否真实齐备等,并签字确认。贷款审查人员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法律事务部门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对特定风险所采取的法律防范措施的有效性等事项进行相应的法律审查。银行对于借款人违约后,如何通过担保实现债权也应有成文的规定。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在借款合同中定义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及时按照预定程序,处置抵质押品或向保证人追偿。

(四)规范贷后风险缓释管理和监测制度

设定担保后,银行应对抵押品和保证人的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为避免抵押物损毁造成担保落空,银行应要求抵押品在贷款持续内足额保险,并防止抵押人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对于房地产抵押的,还应关注其是否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环保落实情况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周期对抵质押品定期进行价值重估,市场价值波动较大时,还应增加重新估值的频率。一旦价值下降,不足以覆盖原有债务时,须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提前归还不足值部分的贷款。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的,商业银行应对应收账款账龄报告、贸易单据的控制、对付款账户收益的控制、集中度情况等进行监测。对保证人的贷后管理应侧重对保证人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的评价,当存在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的重大事件或保证人对外提供的担保超过其担保实力时,应要求更换保证人,追加其他担保措施,甚至收回贷款。

(五)建设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信息系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抵质押品管理的信息系统,对抵质押品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权属状况等基本信息,抵质押品的估值方法、频率、时间,抵质押品与债项的关联关系,以及抵质押品的处置收回信息等进行记录和管理。通过系统设定风险缓释的评估和审定流程,根据不同风险缓释类型、分行类别和级别、客户的业务种类等因素确定授权。对可能升值的抵质押品,给下级行较大的授权,对可能贬值的抵质押品,给下级行较小的授权。对抵质押品价值贬值或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不足以覆盖担保债项时,系统进行预警并要求审定人员给出处理意见。

(六)提高信用风险缓释计量水平为提高信用风险缓释管理水平,科学计量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商业银行需要在建立信用风险缓释管理信息系统、不断积累历史回收信息的基础上,分析不同抵质押品的历史波动性、变现难易程度、不同类型保证人的回收特征、处置成本、违约回收率等信息,为规范担保管理积累经验,并通过分析各种风险缓释担保方式下的贷款回收数据和清收成本数据,合理计量不同担保方式的风险缓释效果,为科学量化银行贷款平均违约回收率、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提供基础。

(作者:刘瑞霞 王春芳)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