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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1号 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发文字号】公告2014年第31号【发布日期】2015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5年1月1日【法律类别】五金矿产【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 】 部分有效,所附目录被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4号宣告停止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31号2015年1月5日)
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就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附件)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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