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女子在珠宝店低价买了30万黄金却收到律师函:涨价了回来补差价!
刘女士买30万黄金首饰
案情经过:
在2023年初的时候,黄金价下降,眼光敏锐的刘女士看到了商机,于是到一家叫“ 盛玉达”的珠宝店去买黄金,准备等黄金价上涨再出手赚它一笔。
过了一段时间果然不出所料,黄金市场价回升,刘女士手里的黄金直接就上涨了不少,还真是押对了宝了,正在开心之余,刘女士却意外地收到了一份律师函,里面的内容更上让她气得七窍生烟。
珠宝店发律师函
律师函内容大致意思:
珠宝店发律师函
刘女士感觉这事情实在不可理喻,这黄金是自己正儿八经从正规渠道买来的,这黄金市场价上涨了,怎么自己的利润就成了 “不当获利”了呢?
这事情实在太荒唐了,刘女士决定直接曝光此事,她把当时购买黄金珠宝的经过告诉了记者,当时购买黄金的价格是328元/克,这个价格是工作人员核实无误的。
视频资料截图
随后刘女士给记者看了珠宝店委拖律师行发过来的函件,上面除了声称刘女士的行为实为“不当获利”外,换句刘女士的话说, 后面还有威胁成份的内容:
刘女士可以有两个选择:一是如数返还黄金珠宝,商家进行退款处理,二是按正确的价格(428元/克)补差价。
限刘女士5日内回复处理,否则将刘女士告上法庭,并申请把刘女士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
刘女士向记者说出了自己对珠宝店如此行径的看法:
他们无非是看到现在黄金价格上涨了,觉得当时卖的价格低了,心理上存在不平衡,眼红了,他们在律师函里面声称亏损了10多万元,那是需要刘女士补上的差价!
视频资料截图
刘女士:“就算按今天的价格算,也是300多,哪里凭空出来一个428元,足足多了100?”
很显然是想通过此手段对刘女士进行恐吓,想让刘女士把他们的损失补上,这是非常荒唐可笑的事情。
哪里还会有商家卖出去东西后,看到市场价上涨了,找客户补差价的!这种商家的脑洞竟然如此荒谬清奇!
更让刘女士感到奇怪的是珠宝店怎么会有她的地址?购买黄金的时候自己仅仅是留下电话号码而已。
她突然想起前段时间发生的一件事情,曾经有一个自称派送快递的电话打过来声称包裹上地址信息无法看清,让刘女士核实一下,但过后却别未收到任何快递包裹, 事情肯定不会如此巧合,肯定就是珠宝店在行龌龊之事。
刘女士收到包裹
为此,刘女士想着可不容你这样来欺负,必须为此事讨厌个说法,于是带着记者一同来到了那家珠宝店。
没料到珠宝店里工作人员的一番话让珠宝店狠狠地打了脸。
视频资料截图
以下是记者与店员的核实情况:
记者:“当时卖给她(刘女士)的这个价328元是没有问题的对不对? ”
店员:“没有问题呀,这就是当时的价格,公司给下来的,都有核实的,我觉得我们是没有问题的。”
珠宝店里的工作人员一致强调她们并没有误报价格,328元的价格就是当天公司给下来的价格,她们表示每天售卖的黄金价格都是根据总公司定的,并且这个价格也是行情价格, 当天刘女士购买的黄金价格确实就是328元,价格并没有报错。
而当问及工作人员清不清楚律师函的事情,她们表示不知道有这么回事。
视频资料截图
对此刘女士和记者觉得这件事情的真相已经很明朗了,说店员报错价格根本就是无中生有的事情, 很显然是珠宝店看到黄金价格水涨船高,后悔当初促销卖出的价格,想通过恐吓的手段让刘女士上当,退还黄金首饰。
刘女士最后表示,自己会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刘女士按珠宝店的促销价格购买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 不当获利”呢?
不当获利司法解释: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构成要件:
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这一条体现了我国民事实体法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的要求,即构成不当得利事实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包括:1.一方(被告方)获得利益,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2.他方(原告方)受有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3.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上述两原因系出于同一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发生上述事实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即无法律上的依据,包括意定和法定这两种债的产生依据。
通俗解释:
也就是说一个人获得了利益,是通过不合法规的方式去获取的,并且在获取对应的利益的时候,造成了对方的利益损失,且获得利益与对方的利益损失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你的获得的利益实际上就是我所受的损失,而此你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理由!比如没有签定合同,或主观上的协议.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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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实详情分析:
也就是说如果刘女士购买黄金后来因黄金价格上涨而产生相应的利润,是通过不合法的购买方式而购进黄金最终因此获取,那就构成了不当获利.
就如同珠宝店所说的 “店员标错价格了”,如果刘女士明知道是店员把价格标错了,趁机进行大量购买黄金,这就有涉嫌恶意购买,从中恶意得利。
但是从珠宝店员口中获悉,当天黄金珠宝价格市场行情就是刘女士的购买价格,并且此价格是由珠宝店所属总公司下达的通知所定,店员并没有标错价格,并且刘女士与珠宝店依法签定了购买合同,一切都是有法可依的,并且在双方的主观意识上都是达成了交易的一致,并不存在有任何不明朗,事实不清的情形,那么购销合同成立,交易行为也完全,也就意味着物权已经进行了转移,黄金珠宝的所有权也就由刘女士所有,刘女士有自主处理的权利,那么随着黄金价格的上涨最终产生了利润,也应当归刘女士所有,这与珠宝店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而最后黄金价上涨,是整个黄金市场的客观问题,这跟刘女士根本扯不上关系。
因此珠宝店说刘女士存在“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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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刘女士完全可以依法进行对珠宝店起诉,理由是珠宝店涉嫌 “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司法解释: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恐吓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
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珠宝店在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恶意的,不合法的,歪曲事实,采用发律师函,并在言语上进行暗示,想给刘女士精神上造成压力,制造心理恐慌,最终迫于压力达成“退还珠宝”的目的,如果刘女士确实存在不合法之处也就罢了,但明知道刘女士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那就涉嫌恶意威胁恫吓了,这就涉嫌敲诈勒索。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属于我们的应得的利益,我们应当合法合理地不侵犯他们的利益,应当属于自己的利益,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去维护我们的权益。
做生意讲究的是诚信为本,如果连立足之本都没有,这生意也是要走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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