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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能否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023-08-29 02:05:10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受益人能否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原标题:受益人能否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哥大学者狮)

Q:

老师您好[嘻嘻]。最近遇到一个案子的细节问题,想请教老师~

案情:A是集合信托计划的受益人,B是受托人,B将信托财产投资于C,C卷款潜逃。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请问老师: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于《合同法》403条的适用是否有影响?A是否可以直接向C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可以的话,岂不是说明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普通财产无异。感谢老师百忙中能答疑。

A:

1. 此处几乎没有合同法第403条适用的余地。

简单地讲,信托关系不同于合同关系,信托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关系受信托法的调整,不需要适用合同法(即使按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也是如此)。当然这个解释可能无法说服你。至少在字面上,合同法上第403条使用的词汇也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受托人也是“以自己的名义”,所以似乎是可以套用于本案的。

在信托的场合使用合同法第403条可能产生的问题是,信托受托人在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场合,可以通过向受益人-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方式推卸自己的职责和责任。

2. 受益人A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直接向第三人C主张权利。

--第一种情形,信托文件如果有约定,第三人不向受托人履行义务的,可以由受益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在受托人和第三人是债权关系的场合,属于一种自愿的债权转移。受托人把自己针对第三人的债权转移给受益人,作为受托人履行其对受益人义务的形式。在受托人和第三人是投资关系的,属于一种投资权益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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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形。受托人怠于履行职责,将导致信托财产产生重大损失的,受益人理论上可以代位受托人向第三人直接主张权利。信托法第22条的撤销权规定了受益人=委托人的撤销权,能产生对第三人效力,同理受益人=委托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其法理依据可参考合同法第73条。

3. 受益人有权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并不意味着受益人一定要行使这种权利。

在原理上受托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积极回收债权或者取得投资权益,是受托人职责的一部分。如果受托人没有积极履行该职责,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况且,受托人在对第三人投资的时候,有谨慎管理义务,如果在尽调、过程管理、增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投资失败的,受托人也要承担信托违反责任。鉴于本案中第三人已经捐款走人,而且目前的受托人都是资力雄厚的信托机构,如果不是通道业务,受益人没有必要自己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在通道业务的场合,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正如我之前讨论过的,即使是通道义务,信托文件中也要明确告知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不承担回收债权和投资的义务。如果受托人在无法回收债权或者投资权益的场合都能把相关权利原状返还给委托人=受益人的话,这将是对信托制度的致命的打击。

4.本案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无关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已经生效的信托的信托财产可以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一定注意:信托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是意图创设一种谁都无法强制执行的财产。

在本案,委托人=受益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是为了保全信托财产利益,不是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行为。而且,理论上可以解释为信托此时已因受托人原状返还而终止,不存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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