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次分配”那些事 信托基金会被国家没收吗现在还有吗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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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美国“三次分配”那些事
俞飞
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新提法引发全社会强烈反响。一时之间,鲜为人知的三次分配,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话题。
第三次分配方式,最早为北京大学经济学者厉以宁教授在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市场经济》一书中提出,指的是在道德力量的推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
学界公认,慈善是三次分配中不折不扣的主角。社会自发的慈善力量,分散在全社会的毛细血管,根据公民社会的资源、智慧、影响力,对前两次分配的结果,进行第三次分配,从而查漏补缺、润滑社会的运转。
放眼大洋彼岸的美国,三次分配——慈善业在全球各国最为发达,远超推行福利国家政策的欧洲诸国。百余年来,美国慈善基金会扮演着社会裂缝弥合者、福利政策倡导者、慈善理念践行者等角色。
美国慈善激荡的百年史
白手起家的发明家富兰克林是美国慈善事业的先驱。1790年,他死前留下遗嘱:在美国波士顿和费城各成立一笔基金,用于辅助学习手工艺和应用科学的学生。费城基金会运作至今,1999年资产达220万美元。
美国第一个慈善组织“皮博迪教育基金”于1867年成立。随后,类似组织在该国各大城市纷纷出现。受到英国“科学慈善”运动的影响,他们主张慈善组织扎根于科学原则,吸引专业人才加盟。“慈善学校”随即产生,从业者自称“社会工作者”。1893年,日后的哥伦比亚大学社会工作学院在美国纽约成立。
科学慈善和慈善组织运动风起云涌,以显著和持续的方式改变了慈善实践,人们不再只是从怜悯和公益的角度出发来经营慈善。上世纪早期的美国,第一批现代慈善基金会应运而生。
这种以拨付经费为运营模式的慈善组织始创于美国。斯时镀金年代,美国贫富分化现象严重,社会矛盾高度激化,联邦政府挥舞反垄断大棒。商海中打拼多年的超级富豪,争先恐后涉足慈善业。受到社会责任感驱使者有之,逃避反垄断和遗产税者有之,希望留名千古者亦有之。
种种动机交织在一起,催生第一轮慈善基金会迅猛成长。媒体的压力、公众的指责和政府的诉讼,迫使美国“强盗大亨”转向慈善事业。洛克菲勒总是随身携带着特意兑换的银币,和蔼地分发给涌到身边的穷孩子。卡耐基津津乐道于自己的慈善事业。至于摩根,他成了鼎鼎大名的艺术赞助人。
从1910年开始,卡耐基和平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福特基金会先后成立。洛克菲勒、卡耐基等成了受人尊敬的“慈善家”。
“我的事业就是尽可能多地为这个世界做好事。”卡耐基一生捐赠3.5亿美元,相当于今天的80亿美元。毕竟是白手起家的财富拥有者,卡耐基具有超越金钱的生活体验和价值意识。他亲笔写下“论财富”一文,简明而直率地阐明慈善理念,外界誉为“财富福音书”。
他认为,把多余财富作为遗产让亲属继承,虽是人之常情,却往往给接受人带来利少弊多的影响。“我给儿子留下了万能的美元,无异于给他留下了一个诅咒。国家通过征收遗产重税表明,它谴责自私的百万富翁的毫无价值的生活。”
“死时越有钱,死得越丢脸!”卡耐基指出,“恰当地管理财富,以使同胞手足之情能维系贫富之间的和谐关系。他主张处置多余财富,让其真正有益于社会是一种本领。赚钱需要多大本领,花钱也需要多大本领。不分对象地大发善心是人类进步的障碍,济世救人之举主要应考虑如何帮助那些能自助者。”
卡耐基不太赞同把财富零零碎碎地分给老百姓,而是采取办企业的方式管理,目的正是为了公众利益。卡耐基本人办了同名基金会,向贫困人群、教育和文化事业提供资助。
过去的100年中,慈善基金会从各方面改变了美国社会。据《福布斯》杂志统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的2023年,全美100多万家慈善机构捐赠总额为4500亿美元,最大的100家慈善机构在最近财年中总计向外捐赠495亿美元,占比11%。
美国私人慈善基金会大幅增加,富人捐赠比比皆是。盖茨和巴菲特,联手成立史上最大规模的慈善基金会。学者预计,未来几十年,全球财富大规模代际转移(约41万亿美元),“慈善黄金时代”呼之欲出。
然而,太阳也有黑子。慈善业难逃丑闻缠身,一个例子是:美国人熟知的地方劝募代表——联合劝募协会多次爆出丑闻。
1992年,该协会前任主席阿拉莫尼被指控:将善款用于同年轻女友度假,购买豪华别墅和奢侈物品。他锒铛入狱,善款大幅下降。2003年,6名该协会高层领导挪用150万美元。库珀会计师事务所公布200页调查报告称,该协会财务状况混乱不堪,缺乏透明度。其领导层简直将慈善组织当成了私人银行。
“9·11”事件和“卡特里娜”飓风后,美国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的道德操守和决策流程也广受质疑:数亿捐赠,多少直接发放给受害者?慈善组织首席执行官为何享受天价薪酬?对慈善基金会实施严格监管,谁曰不宜?
如何规范慈善基金会
外国研究者总是惊讶地发现,美国作为慈善超级大国并无一部专门独立的《慈善法》。联邦层级规范慈善活动的只有联邦税法,各州自行制定规范慈善组织的州法。
1894年,美国《关税法》规定非营利的慈善组织的免税优待,公司相应慈善捐赠的减税。
1913年,《联邦所得税法》取代旧法,形成了由美国国家税务局监管慈善组织的行政管理体制。
1950年,美国开征“不相关营业所得税”,目的是使慈善组织专心于免税活动。
1954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首次将慈善免税条款,统一并入法典第五百零一条中。“慈善”“慈善目的”“公共政策要求”“政治活动”“免税资格”,主要依靠普通法案例的解释。
以《国内税收法典》第五百零一条为龙头,一系列的税收、非营利组织、基金管理、信托、社会福利条款、国税局行政法规、州法、司法判例构成的美国慈善法律体系,令人眼花缭乱。
不过,美国慈善业受到法律严格监管,名不虚传。从非营利法人制度(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制度、名称制度、注册制度、成员制度、合并制度、财产制度、分配制度、解散制度、档案制度、报告制度),慈善信托制度(包括慈善信托强制登记制度)、不动产管理和使用制度、基金管理制度、慈善活动优惠制度、公共资金资助制度,粲然大备。
为打击富人利用慈善逃税,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税制改革法》,明确规定:
基金会每年投资所得要纳税;严禁基金会内部转移资金;基金会每年必须捐掉一部分财产,至少5%;基金会持有任何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20%;不得从事危及资产安全的投资;严禁资助政治选举、立法游说;捐赠符合公益事业标准,接收单位须在一年内将善款用于指定目的;对个人的捐赠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
美国法学教授沙夫表示:联邦税法和国税局扮演着监管慈善机构的主导角色,但州法也相当重要,特别是在慈善机构的成立、公信方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近年来,美国慈善组织透明度大为提高,这归功于国税局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推行的“990表”。国税局把慈善组织每年上报的“990表”信息,提供给监督机构。表内信息全文上网,供媒体和公众监督。由此可见,信息准确完整,方便公众查询,是确保慈善组织服务于公众的关键。
在美国,慈善组织,绝对不是无法无天的“法外之地”。慈善组织高层负有注意义务、忠诚义务以及法律合规责任,禁止不当利益分配;任何利益冲突都必须按照有利于慈善组织的原则来解决。州检察官有权对欺诈性的慈善劝募和管理不善进行调查和起诉。
以禁止侵吞善款为例,慈善基金会不得支付过高报酬给董事或其他内部人士,不得提供无偿贷款给董事或雇员。高层违反法律的不当得利,全部没收。在纽约州的一起案例中,一名慈善基金会董事监守自盗,遭州检察官起诉,入狱一年;且刑事犯罪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美国各州法律禁止:慈善组织申报的注册申请、财务报告或其他文件作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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