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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一经售出,到底能退还是不能退?

2023-07-17 09:50:02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药品一经售出,到底能退还是不能退?

医院应“合理退药”维护病人利益

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医院取过药之后,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最后药没有用完或不能或不必要再继续使用,剩下的药品请求退掉,但多会遭到药房人员的拒绝。他们会告诉你,这是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

早在2002年,原卫生部下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药聊斋认为,这一规定自有它的道理,它有利于确保药品质量,有利于患者用药安全。不少医院在执行这一规定时,真可谓是“不折不扣”,一刀切,“一概不退”,加上药房人员没有认真解释,常常引起病人误解,加剧了医患矛盾,甚至引发医患纠纷。

近年来,很多医院都在强调优质服务,以病人为中心,切实维护病人利益,在不违法不违规的情况下,多一些人性化的服务,尽量让病人满意。具体到病人退药一事,就是要在不影响药品质量和保证安全有效再应用的前提下,为病人有条件的退药。多年来,我们医院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具体做法如下:

(一)门诊病人一般不得退药

门诊病人一般不能退药,这也是从维护病人用药安全和利益出发的。因为门诊病人取药后不能确保患者将药带出医院后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也不能确定药品有没有受到污染(如药品已经被感染某疾病或病菌的患者摸过)。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药品退回药房再售,就有可能给其他病人用药带来不安全隐患。

但有一种情况我们是允许病人退款的,即病人划价交款后来药房取药时,病人发现所取药品病人不能吃(比如过敏,或耐受不了这种药品的不良反应等),或者这种药品家里还有。由于病人对药品的多种名称不熟悉,医生开方时患者并知道医生开的就是现在取的这种药。这种情况我们会及时给病人办理退款手续。因药品没有离开药房,严格来说,还没有发出,不存在药品质量的改变。

(二)住院病人几种情况可以退药(一般指注射剂,不包括口服药)

住院病人口服药物一般是单剂量发出或一日量发出,很少有退药发生。退药常是按长期医嘱发出的注射药品。住院病人一般由护士(或病人家属)从药房取药带回护士站,如果病人没用,再从护士站送回药房,这中间没有病人直接接触,而且时间较短,可以认为药品质量没有改变。

可以退药的几种常见原因:1、病人死亡,没有用完的药可以退回。2、病人使用过程中发现过敏。3、病人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不能继续使用。

退药手续:由原处方医生开退药处方,由科主任、护士长签字,再由住院部办公室主任签字,最后由药房人员审查药品是否为本药房发出的药品,并确保质量没有改变,最后办理退款手续。

中间曾有一段时间退药手续要求不严,结果发现问题:个别医生、护士串通,多开病人药品(也可能是其他病人没有用完的药品,本应给病人退款,但没有退,把该退的药品私自留了下来),然后再走其他病人或熟人的帐户退款。发现问题之后,领导进行了严格处理,包括全院通报和罚款。严格手手续之后,由于由多层把关,没再出现这种情况。

多年来,我院对退药问题采用上述管理方法,比较好地维护了病人利益,没有和病人发生过因退药问题引发的纠纷。

有人寄希望于“合理退药”来遏制“大处方”,药聊斋认为这是不现实的,是两码事。“合理退药”毕竟是医院内少见的特殊情况,“合理退药”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来遏制“大处方”。病人认为医生为自己开了“大处方”就要求退药,这会引发医患认识上的矛盾、增加药房工作量和难保退药质量安全。要彻底遏制“大处方”,要建全各种合理用药(如抗生素)制度,违者重罚;还要对医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改善当前的医疗体制和医生所得分配制度等,通过综合治理才有望根治这一顽疾。

社会药店药品售出“概不退换”是否合情合理又合法?

雷先生在一家药店买药,刚付完钱,老婆就打来电话说要买的是另外一种品牌的药,雷先生转身要求药店给他换掉,结果药店店员说:“药品属特殊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不少消费者都认为,药店的此项规定未免有点不合情理 !

药品售出“概不退换”多年来一值是各家药店的“行规”,理由均是药品属特殊商品。但据药聊斋所知,国家现行药品销售管理法规中,从未作过这样的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这是指医院而言,而并非指药店。但现在医院在实际执行中,特殊情况(如上述病人皮试后出现过敏、病人服用后出不良反应或病人死亡等)下,剩余药品经药师检查合格、领导签字批准后,也是允许退药的。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药品“概不退换”不具有法律效力,药店的此项约定属于不公平不合理条款。药品是很重要的特殊商品,但也不能不论好坏(药品原装完好无损)和理由,一概不退。包括有瑕疵的药品在内,应当允许退换。

其实,早在2002年9月,中美合资的美信药房(深圳)就在国内率先推出了药品退换服务。消费者在这家药店购药,不管是对疗效不满,还是对价格不满,只要药品的包装完好无损,药店都会接受退货。后来,北京金象大药房也开北京市场之先河,宣布旗下的十家连锁店开始推出“无风险退货”服务;“开心人”大药房也在江西推出了“无风险退货”服务;南京一家药店也宣布,如果顾客对产品或服务有任何不满意,药店承诺100%退换或补偿。

总体看来,药店对售出药品实行“有条件退货”(有些药店宣传“无条件退货”实际执行时也是“有条件退货”;再说,“无条件退货”既不合情理也不利于确保用药安全!)是药店完善服务的大势所趋。关键是药店必须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入销售渠道,不然的话,这项便民措施有可能演变成“害民措施”。

作者简介: 常怡勇 ,河南省周口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学部 副主任药师 执业药师,自我药疗杂志(北京)特约撰稿人,赛柏蓝《基层医师公社》等多家医药科普公众号特约撰稿人,多家医药科普公众号特约审稿专家,河南省中医文化建设与科学普及分会常务委员,周口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河南省中医药科普工作先进个人。个人公众号:《药聊斋》。《药聊斋》聊医论药,宣传合理用药知识,疾病防治方法,促进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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