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高管快速掌握IFRS17精髓
先说结论:
1
现行保费收入准则存在一些问题:
1、全球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可比性问题;
2、可能未能真实反应保险业务的实质;
3、与其他行业的可比性问题
“13精”通俗点评
IFRS17就是想解决三个问题:
1.A国保险公司与B国保险公司可比性问题
2.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可比性问题
3.怎么能更好地反应保险业务本质
2
IFRS17下保险合同收入的构成
首先,IFRS17要求将与主合同不密切相关的嵌入式衍生工具和与保险合同“明显不同”的投资成分从主合同中分拆出来;
其次,IFRS17要求将明显不同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履约义务部分从保险合同中分拆出来;
再次,IFRS17要求将“非明显不同”的投资成分剔除,不能作为收入列报;
剩下的部分就是IFRS17整个合同期间内确认的保险合同收入。
“13精”通俗点评:
先扒一个,再扒一个,再扒一个,
最后就是它。
去伪存真,呵呵!
3
IFRS17下保险合同收入的计量
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到,在IFRS17下,当期保险合同收入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预期在当期发生的赔付和费用,但不包含:投资成分、属于支付“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的金额、代为收取的基于保费的交易税以及保险获取现金流;
(2)风险调整的变化,但不包含:被合同服务边际(CSM)吸收的变化、计入保险财务损益的金额以及属于“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的金额;
(3)合同服务边际(CSM)计入当期损益的变化;
(4)覆盖直接归属保险获取现金流摊销的部分“保费”。
“13精”通俗点评:
相当于原来的保费当中对应的
1.赔款和费用部分;
2.准备金估计的风险边际部分;
3.准备金估计的剩余边际部分;
4.递延获取成本部分DAC(这个原来美国和香港的就有。国际准则和中国2号解释形式上没有,但是本质上是有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减去获取成本作为参照,似乎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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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17下保险合同收入的列报
更明显的双轮驱动列示,
更好地保险公司盈利模式展示
“13精”通俗点评:
更明显的双轮驱动列示,更好地保险公司盈利模式展示。
“13精”总结
我们尽量通俗地解释了,但是如果您还不是特别清楚,那么请千万别气馁,别气馁,别气馁。
毕竟,IASB也不希望他们辛辛苦苦花10年搞出来的东西,咱们分分钟就学会了,是不?
正文部分
浅析IFRS17对中国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收入的影响
武传福 罗翀
一、保险市场收入概况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中国保险市场正以令世界瞩目的速度快速发展。瑞再研究院2017年全球保险研究报告指出,虽然2017年全球保险行业的直接保费实际增速从2016年的2.2%下降到了1.5%,发达市场保费表现欠佳,但是新兴市场受中国强劲增长的带动表现良好:无论是寿险业务还是非寿险业务,新兴市场都继续保持着主导地位,增长速度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
今年德国安联集团研究部门发布的《全球保险市场调研报告》显示,2017年全球增加的总计600亿欧元的保费中,近八成来自中国市场。尤其是寿险业务,中国市场的寿险市场保持强劲的增长态势,带动着新兴市场保费收入的增长。2017年新兴市场整体的保费增速达到了14%,而中国市场寿险业务的增幅高达23%。中国市场的非寿险业务虽然在2017年有所下降,但仍然达到了10%的强劲水平。
从图2已经统计的数据中可以看到,2017年寿险保费总额实际增长率超过10%的区域并不多,而中国市场是最主要的一个部分,依然是新兴市场的主要增长引擎。持续扩张的中国(大陆)寿险市场将继续推动新兴市场的增长,2017年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寿险市场(2017年美国总保费收入为13,771亿美元,中国内地总保费收入为5,414亿美元),占新兴市场寿险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占全球保费总收入的11%。中国市场的增长态势还将继续保持,据安联集团研究部门预计,未来中国将取代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
2018年7月19日发布的最新《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国境内一共有六家保险公司上榜,其中: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144,196.8百万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第29名,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120,224.1百万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第42名,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71,579.1百万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第117名,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47,318.8百万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第220名,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25,597.5百万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第465名,泰康保险集团以24,058.3百万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第489名。
二、现行保费收入准则存在的问题
1、全球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可比性问题
上述这些统计排名中所用到的保费收入均来自于各家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公布的数据。除了中国境内的这六家保险公司,我们还能在《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中看到英国保诚集团、日本生命保险公司、大都会人寿、荷兰全球保险集团、苏黎世保险集团等不同国家的保险公司。
但各个国家适用的与保险合同收入相关的准则略有不同,在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上存在不同的模式,保费收入的报告口径不一。
虽然,我们在进行分析统计的时候都是取各家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上的保费收入的数据,但也并不能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全球各地保险公司经营情况(保费收入)的可比性。
2、可能未能真实反应保险业务的实质
根据中国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原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即以保险合同生效日为时点确认保费收入。如果原保险合同签订日和生效日不是同一天,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收到的款项,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而应确认为一笔负债。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通常情况下,对于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收到保费,即意味着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收到第一期保费,其他各期保费尚未收到,因此,对于分期收取的原保险合同,通常在各期收取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基于上述准则的规定,实务中通常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人金额;对于一次性收取保费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则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人金额。而这样的确认原则对于某些类型的保险合同而言,可能并没有真正反映保险合同期限内各期承担的风险的补偿。
另外,对于一些原保险合同,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出险,保险人都需要支付给被保险人相应的款项,在现行的准则下并没有把这部分必须支付的金额从保费收入中剔除,而是在实际收到保费的时候计入收入,实际支付的时候计入赔付支出。
3、与其他行业的可比性问题
我们从上述中国现行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准则规定可以看到,保费收入的确认考虑的是合同履约现金流流入的情况,即每期收到保费的时候确认相应的保费收入,与保险人实际提供保险服务的期限和履约义务并没有太大关系,这一点与收入准则中的原则并不相同。我们知道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是基于合同履约义务的完成情况,而不是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因此,这就使得同样是为客户提供服务,但保险公司和其他类型公司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我们再去看世界500强的排名,这是一个以营业收入为参考参数的排名,但鉴于上述的收入确认的原则差异,我们其实并不能从这个排名中看出保险公司在主营业务(保险业务)领域的盈利能力,尤其是与其排名位置相邻的其他行业的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的比较。
三、IFRS17下保险合同收入的构成分析
为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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